中文題目:詐領健保費之刑事責任適當性探討
英文題目:Discu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lse medical expenses and crime of fraud
作者:王志嘉
服務單位:天主教耕莘醫院家庭暨社區醫學部、輔仁大學醫學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

醫事刑事責任,除了傳統的「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罪」以及「偽造文書罪」外,目前因未善盡「告知後同意」而涉訟的案件,以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實施後,涉及虛報醫療費用,而被以「詐欺罪」起訴的案件逐漸增加,成為醫事刑事責任的主要類型。
健保實施後,醫病間非單純的私法關係,中央健保局(以下簡稱健保局)以保險人的身分介入後,病患經醫師診視後僅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多數的醫療費用轉由醫師或醫療機構依支付標準規定向健保局申請,若醫師未依規定申請醫療費用,其所涉及的「虛報醫療費用」應如何論處,則顯得重要。
在健保財務健全時,涉及「虛報醫療費用」的案件多數以行政罰、懲戒罰以及違約處罰等方式處罰,鮮少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直至健保發生財務拮拒,全民要求開源節流的聲浪高漲,健保局積極介入,於95年11月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詳細列舉涉及虛報醫療費用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類型,引起醫界恐慌,並透過媒體宣傳,間接造成民眾對醫療體系及健保局的不信賴,至今仍餘波盪漾。
醫療機構(醫師)與健保局最直接的關係就是申報醫療費用,就涉及財產處分的部分,在刑事責任上可能涉及詐欺罪。例如:「換藥品」或「多蓋健保卡」等,屬於「單純虛報醫療費用」的類型,會成立詐欺罪;但是,「密醫行為(密醫罪)」、「門前藥局」、「藥價差額(藥價黑洞)」、以及近來引起醫界震撼的「未親自診視病患申報醫療費用」等,由於情況複雜是否構成詐欺罪,實有討論必要。以「門前藥局」為例,雖然爭議已經解決,但不少案件尚在法院審理,是否構成詐欺罪,實務見解分歧,有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亦有以詐欺罪論處。
醫療行為的除罪化是醫學界長期以來努力的方向,故本文不討論詐欺罪是否有必要用於醫療行為,而係就醫療實務上虛報醫療費用常見的爭議類型,例如:「密醫罪」、「門前藥局」、或「未經醫師親自診視逕行提供醫療服務」等,討論與詐欺罪的關連性,並針對司法實務見解的適當性提出檢討,進一步分析係健保制度缺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責任、或是法律漏洞等,冀能提供解決方向。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時間為96年12月20日,參見健保稽字第0960036091號,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

參見96年5月29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4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