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即日起全面實施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實施檢傷分類主要目的在:運用有限緊急醫療資源,在適當時間內,於適當的地方,使用適當資源做正確的處置。落實急診檢傷分類的就可以正確地分辨出病情的嚴重度,使危急的病患及時獲得最妥適的醫療處置。
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使用呼吸窘迫度、血行動力變化、意識程度、體溫、疼痛程度、受傷機轉等6種之調節變數,將病患依照其病情輕重與急迫性,分為復甦急救、危急、緊急、次緊急、非緊急等5種等級,建議候診之時間分別為立即就診、10分鐘、30分鐘、60分鐘、120分鐘。較過去之檢傷分類方式更為精確,可以使病人被送達急診處後,即由醫護人員依據客觀數據與病人之主觀陳訴,快速評估病人病情急迫嚴重程度,決定看診順序。由於分類較為詳細,輔以電腦系統判讀,可以精確區分病患的嚴重度,使危急的病患得以優先處置。
緊急醫療救護法已經於96年7月11日修正通過公布施行,修正重點在於加強督導醫院對於緊急傷病患之處理、緊急傷病患之院間轉診措施,同時辦理醫院處理急重症病患之能力分級,加強對急診品質之監控,未來並規劃對輕症病人前往醫學中心就醫,多加一些必要限制,使醫學中心能多致力於處置危急病患。
衛生署並呼籲民眾,大家要體認緊急醫療資源有限,實施新的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透由電腦輔助,精確地判斷出急診病人的嚴重度,將嚴重度高的病患優先予以診治。為使各級醫院均能適切處置危急病患,維護急重症病人的醫療照護品質,對於非嚴重疾病之患者,建議先至就近醫療院所就醫,如果後來有急重症之狀況發生時,可藉由院際間轉診系統轉至大型醫院就醫,以避免輕症者湧入至醫學中心就醫,不僅等候時間較久,亦會造成急診壅塞情形。
五級檢傷與四級檢傷分級之差異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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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檢傷 |
四級檢傷 |
檢傷分級 |
第一級 復甦急救(RESUSCITATION)
第二級 危急(EMERGENT)
第三級 緊急(URGENT)
第四級 次緊急(LESS URGENT)
第五級 非緊急(NOT URGENT) |
第一級 危急
第二級 符合急診
第三級 符合急診
第四級 不符合急診 |
看診時間 |
分為五級,分級只決定病患看診之順序,若沒有緊急病患需處置,所有病人都應盡快接受看診。
不列入病患之候診時間而只加註再次檢傷評估時間
再評估時間
第一級 復甦急救 持續
第二級 危急 10分鐘
第三級 緊急 30分鐘
第四級 次緊急 60分鐘
第五級 非緊急 120分鐘
(NOT URGENT) |
分為四級,除第四級外,1-3級皆有候診時間規定
候診時間
第一級 危急 立即
第二級 符合急診 10分鐘
第三級 符合急診 30分鐘
第四級 不符合急診 無 |
主訴表分類 |
TTAS分為非外傷和外傷兩大系統:
- 非外傷系統分14大類,共132個主訴。
- 外傷系統分15大類,共47個主訴。
- 主訴涵蓋率: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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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一般、非外傷、外傷及其他四類共43個主訴(常見主訴如:發燒、暈眩嘔吐、腹瀉及五官主訴皆未涵蓋)
- 主訴涵蓋率: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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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讀方式 |
使用急診檢傷分類電腦輔助系統
協助檢傷護士做出準確性高的分級 |
人為主觀判斷 |
判定依據 |
- 以主訴為主,並設有首要調整變數,且明確規定各種調整變數之判定順序及規則
- 除高血壓外,生命徵象不以絕對值為依據,而是依各項臨床表徵綜合評估後再分級
- 1-5級皆有明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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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訴及生命徵象皆可,未設有調整變數
- 以生命徵象之絕對值為分級依據,但未明定生命徵象中(體溫、血壓、呼吸)以何者為主要級數之判定依據
- 只有1-3級,第四級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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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效度測試 |
有 kappa 值 0.82 |
無 |
疼痛量表 |
使用十分法疼痛量表,並依分數分為輕度、中度及重度 |
有分為嚴重及不嚴重,但沒有使用疼痛量表也沒有明確的定義 |
受傷機轉 |
有列出各種高受傷機轉並作為調整分級的依據 |
不明確 |
訓練課程 |
有完整的訓練課程及教材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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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支付點數(鼓勵醫院對於急重症病患之重視與照護) |
檢傷分類第一級 |
918 |
760 |
檢傷分類第二級 |
683 |
565 |
檢傷分類第三級 |
509 |
457 |
檢傷分類第四級 |
412 |
358 |
檢傷分類第五級 |
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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