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為使緊急醫療資源妥善運用, 即日起實施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

行政院衛生署即日起全面實施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實施檢傷分類主要目的在:運用有限緊急醫療資源,在適當時間內,於適當的地方,使用適當資源做正確的處置。落實急診檢傷分類的就可以正確地分辨出病情的嚴重度,使危急的病患及時獲得最妥適的醫療處置。

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使用呼吸窘迫度、血行動力變化、意識程度、體溫、疼痛程度、受傷機轉等6種之調節變數,將病患依照其病情輕重與急迫性,分為復甦急救、危急、緊急、次緊急、非緊急等5種等級,建議候診之時間分別為立即就診、10分鐘、30分鐘、60分鐘、120分鐘。較過去之檢傷分類方式更為精確,可以使病人被送達急診處後,即由醫護人員依據客觀數據與病人之主觀陳訴,快速評估病人病情急迫嚴重程度,決定看診順序。由於分類較為詳細,輔以電腦系統判讀,可以精確區分病患的嚴重度,使危急的病患得以優先處置。

緊急醫療救護法已經於96年7月11日修正通過公布施行,修正重點在於加強督導醫院對於緊急傷病患之處理、緊急傷病患之院間轉診措施,同時辦理醫院處理急重症病患之能力分級,加強對急診品質之監控,未來並規劃對輕症病人前往醫學中心就醫,多加一些必要限制,使醫學中心能多致力於處置危急病患。

衛生署並呼籲民眾,大家要體認緊急醫療資源有限,實施新的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透由電腦輔助,精確地判斷出急診病人的嚴重度,將嚴重度高的病患優先予以診治。為使各級醫院均能適切處置危急病患,維護急重症病人的醫療照護品質,對於非嚴重疾病之患者,建議先至就近醫療院所就醫,如果後來有急重症之狀況發生時,可藉由院際間轉診系統轉至大型醫院就醫,以避免輕症者湧入至醫學中心就醫,不僅等候時間較久,亦會造成急診壅塞情形。

五級檢傷與四級檢傷分級之差異比較如下:

 

五級檢傷

四級檢傷

檢傷分級

第一級 復甦急救(RESUSCITATION)
第二級 危急(EMERGENT)
第三級 緊急(URGENT)
第四級 次緊急(LESS URGENT)
第五級 非緊急(NOT URGENT)

第一級 危急
第二級 符合急診
第三級 符合急診
第四級 不符合急診

看診時間

分為五級,分級只決定病患看診之順序,若沒有緊急病患需處置,所有病人都應盡快接受看診。
不列入病患之候診時間而只加註再次檢傷評估時間
再評估時間
第一級 復甦急救  持續
第二級 危急          10分鐘
第三級 緊急          30分鐘
第四級 次緊急      60分鐘
第五級 非緊急      120分鐘
(NOT URGENT)

分為四級,除第四級外,1-3級皆有候診時間規定

 

候診時間
第一級 危急              立即
第二級 符合急診      10分鐘
第三級 符合急診      30分鐘
第四級 不符合急診  無

主訴表分類

TTAS分為非外傷和外傷兩大系統:

  1. 非外傷系統分14大類,共132個主訴。
  2. 外傷系統分15大類,共47個主訴。
  3. 主訴涵蓋率:98.4%

分為一般、非外傷、外傷及其他四類共43個主訴(常見主訴如:發燒、暈眩嘔吐、腹瀉及五官主訴皆未涵蓋)

  1. 主訴涵蓋率:43.06%

判讀方式

使用急診檢傷分類電腦輔助系統
協助檢傷護士做出準確性高的分級

人為主觀判斷

判定依據

  1. 以主訴為主,並設有首要調整變數,且明確規定各種調整變數之判定順序及規則
  2. 除高血壓外,生命徵象不以絕對值為依據,而是依各項臨床表徵綜合評估後再分級
  3. 1-5級皆有明確內容
  1. 主訴及生命徵象皆可,未設有調整變數
  2. 以生命徵象之絕對值為分級依據,但未明定生命徵象中(體溫、血壓、呼吸)以何者為主要級數之判定依據
  3. 只有1-3級,第四級無內容

信效度測試

有 kappa 值 0.82

疼痛量表

使用十分法疼痛量表,並依分數分為輕度、中度及重度

有分為嚴重及不嚴重,但沒有使用疼痛量表也沒有明確的定義

受傷機轉

有列出各種高受傷機轉並作為調整分級的依據

不明確

訓練課程

有完整的訓練課程及教材

 

急診支付點數(鼓勵醫院對於急重症病患之重視與照護)

檢傷分類第一級

918

760

檢傷分類第二級

683

565

檢傷分類第三級

509

457

檢傷分類第四級

412

358

檢傷分類第五級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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