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規劃之網際網路C類「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一年三期,每期十個試題,70分及格,每期認定1學分。每期截止作答翌日隨即公佈「題目解析」與「及格名單」,題目內容並刊登於「內科學誌」供會員參考。
112年第二期5月1日起更新題目,本期主題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責任」,主要探討違反醫療法第28條規定;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並該當刑事追訴處罰者,並不限於不具備醫師資格者。因此,無論係具備醫師資格或不具備醫師資格者,只要其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共犯(共同正犯)。
此外,在認定有無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第3款,而有聘僱或容留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人,並應受行政罰之人,應為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且此容留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人之醫師,其所受之行政罰(處分),因與違反醫師法第28條所應受之刑事責任,為不同違法程度之違法行為,其間違反受處罰之法律依據不同,受處罰或處分之構成要件、種類、內容及對象等,亦均不相同,各該法令對同一行為人之同一違法行為,自得合併為刑事處罰與行政罰(處分)之懲處。因此,刑事罰與行政罰兩者間,屬不同違法程度之法律責任,並不受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限制。
詳細內容請參閱內文之案例事實、說明、討論、及結論。
本期作答時間自5月1日起至8月31日截止,歡迎會員把握時間上網作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