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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民國 113年05月01日 113年08月31日

    Case Discussion

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範圍

案例事實

甲男乙女夫妻二人,身體健康並均有健康之精子及卵子,無遺傳性疾病,乙女也有自己之子宮能順利孕育胎兒而無害於身體。惟因甲男乙女兩人工作忙碌,並不太想生育子女,但仍礙於長輩傳宗接代之想法希望,於是向A醫師請求能透過人工生殖技術,協助選擇胚胎性別之非自然性交人工生殖方式一舉得男。試問:依據現行人工生殖法,A醫師可否替甲男乙女夫妻進行此項人工生殖相關手術?A醫師是否可能面臨任何法律責任?

壹、前言

一、自民國 (下同)106年05月24日【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為保障憲法第22條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人民平等權,由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748號作出解釋後,認為法律應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應得依婚姻相關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續有關人工生殖法之修法議題,即隨之由相關彩虹平權團體倡議,希望能藉由人工生殖技術使同性婚者能生養子女,至少在女女同性婚者部分。又鑒於近年來人口出生率低迷所導致少子女化的困境,也有代表認為可以透過人工生殖法之修法,有條件開放人工生殖適用對象,甚至對於先天子宮異常、後天取出子宮,或是懷孕可能會導致母體永久性傷害之婦女等,可以透過代理孕母方式使其能養育自己之子女。

二、基於上述,主管人工生殖法等醫療法規之機關衛福部,遂將《人工生殖法》之修法,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處理之法案,國健署也針對人工生殖法適用之修法,於本年度2月27日舉行首場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代表出席發言,以決定未來修法之方向與範圍。既然現行人工生殖法之適用範圍與對象有所限制,並無法使前述如同性婚者或子宮先後天異常者等,能透過人工生殖技術以養育或孕育自己之子女。故本文即將就現行人工生殖法所適用之範圍與對象予以說明,並進一步說明現行人工生殖各項相關程序與法律要件及限制。

貳、人工生殖法之說明

一、人工生殖法之立法目的與適用對象範圍:

(一)人工生殖法所允許之人工生殖,乃夫妻之一方無法有健康之精子或卵子,且必須?僅?其中一方透過他人『無償』捐贈之精子或卵子,與一方所有之健康精子或卵子,經由人工生殖方式且仍以妻之子宮達到人工受孕生育目的之情形為限。上述該對以人工生殖方式進行達到人工受孕生育目的之夫妻,人工生殖法稱之為?受術夫妻?。因此,現行人工生殖法必須限於受術夫妻有以下積極條件時,方可透過人工生殖醫學協助以非自然性交方式受孕生育:
1、夫妻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而育有異常子女之虞;
2、夫妻之一方至少須有一方有健康的生殖細胞,即精子或卵子;
3、妻必須有健康子宮可以孕育胎兒。

(二)惟須說明的是,如受術夫妻雙方均有健康精子或卵子,但無法透過自然性交,而必須透過人工生殖醫學協助達到受術妻方以自己子宮受孕生育目的之方式;亦即,僅係單純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所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方式,並非現行人工生殖法所禁止,也不在人工生殖法規範之範圍內。換言之,醫療機構如針對夫妻本身均具有健康之精子或卵子,且妻方亦有自己子宮可供孕育胚胎,但必須透過人工生殖醫學協助以達到受孕生育目的所為之人工生殖業務,本就是法律所允許,不僅醫療機構無須依照人工生殖法規定,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人工生殖機構後始得為此項醫療業務,且此項業務也不受人工生殖法相關規定之規範。

(三)然而,如果夫妻本身均具有健康之精子或卵子,且無遺傳疾病原因,卻欲透過人工生殖醫學協助選擇胚胎性別,而以非自然性交之人工生殖方式進行受孕生育,此種人工生殖業務,雖屬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所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但卻受人工生殖法之規範,且依該法規定,縱醫療機構已經申請准許實行人工生殖業務,但仍不得為此種非因遺傳疾病之故所為選擇胚胎性別之人工生殖業務。

二、人工生殖法之限制:

1、人工生殖法規定,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不得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也不得透過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無性生殖方式為之。

2、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業務,雖為醫療機構依照人工生殖法申請獲准許後所得實行之人工生殖業務,但生殖細胞之『捐贈』必須是基於無償,不得涉及有交易對價之買賣方式,且捐贈者之年齡,亦受到男性須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須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限制。此部份年齡之限制,應是基於捐贈乃一法律行為,必須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前提,故未成年者不得為之。然民法關於成年年齡已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是否將來捐贈生殖細胞之行為,其年齡限制亦將隨著民法成年年紀之下修而跟進至十八歲即可為生殖細胞的捐贈?則有待將來修法時討論。

3、不得以人工生殖方式進行胚胎性別之選擇,除非受術夫妻有因遺傳疾病原因,始例外准許。

4、不得精卵互贈,不得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不得使用混合精液,也不得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此外,胚胎每次植入不得超過五個。

三、人工生殖機構與人工生殖資料庫:

(一)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依照人工生殖法規定,包含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以及實施人工生殖。此項人工生殖之業務,依據人工生殖法規定,醫療機構如欲實行其相關業務,應向衛福部國健署提出許可申請,並於審查符合法令之條件並准予許可後,該醫療機構始可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以辦理人工生殖之相關醫療業務(人工生殖機構之申請與許可,其詳細規定請見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否則,醫療機構如自行實行人工生殖之相關業務,係違反人工生殖法之規定,依法除執行人工生殖業務之醫師將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外,並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人工生殖機構在辦理生殖細胞捐贈前,應先填具生殖細胞捐贈查核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查核,並由主管機關受理查核後,將捐贈人之資料收錄至人工生殖資料庫予以列管。依據人工生殖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實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人工生殖機構,在實行人工生殖業務後,也應向主管機關通報所實行之人工生殖業務資料。而人工生殖機構應通報之人工生殖資料及其期限包括:

1、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資料:依據人工生殖法第7條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前,或接受人工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檢?及評估,並應將檢查及評估作成紀錄,於檢查及評估完成日起十四日內,填報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通報表向主管機關通報。此項檢查及評估內容應包括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2、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資料:人工生殖機構如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為受術夫妻施行人工生殖時,應於?施術日起十二週內?為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通報,並應於?預產日起二個月內?為第二次通報。

3、如有經主管機關已列管之捐贈人,無法完成捐贈時;或捐贈生殖細胞者經診斷確定有生育功能障礙而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時;或生殖細胞依法應予銷毀時,人工生殖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為上述資料之通報。且如捐贈之生殖細胞有轉贈或轉移時,機構亦應於轉贈或轉移完成日起二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通報。

4、人工生殖機構應按週通報前一週接受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之資料。

5、人工生殖機構應按季通報前一季之人工生殖個案資料。

6、人工生殖機構應按年通報前一年受術夫妻生殖細胞或胚胎銷毀資料。

四、生殖細胞捐贈與人工生殖子女地位:

(一)生殖細胞之捐贈,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有下列要件:
1、捐贈者必須是無償捐贈,且以書面表示同意。
2、捐贈者必須經過評估檢查適於捐贈。
3、捐贈者之年齡:已如前述,男性限於20歲以上未滿50歲,女性則限於20歲以上未滿40歲。
4、捐贈者僅能為一次捐贈,除非先前曾捐贈之生殖細胞已未儲存或雖曾使用但未活產。
5、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捐贈之生殖細胞,除非捐贈者嗣後經診斷證明有生育障礙且捐贈之生殖細胞尚未銷毀。

(二)人工生殖子女地位
1、人工生殖法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但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2、由於民法就婚生子女之意義規定為:?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其所指乃妻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自夫而受胎。而婚生子女依據民法規定,則與該夫妻發生父母子女之法律上關係,存在著扶養、繼承與親權(即俗稱之監護權,但法律上所稱之監護權乃另有所指,與親權並非相同意義)等關係。也因此,該名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與捐贈精子細胞之人,縱使存在自然血緣關係,也不發生法律上之父母子女關係,其間不存在扶養、繼承與親權等關係。

3、至於由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該名人工生殖之子女也視為該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亦即,該名人工生殖子女與該妻間雖不具自然血緣上關係,但仍依法具有發生法律上父母子女間之關係,同前述之扶養、繼承與親權等。同樣的,為防止外遇者欲以外遇對象之精卵,透過人工生殖技術達成婚生子女關係之道德風險發生,夫或妻若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為優先保障該名人工生殖之未成年子女利益,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就不得再提否認子女之訴訟。

4、此外,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仍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也就是該名人工生殖子女,依法仍享有對該受術之?夫?、?妻?,有請求扶養之權利、於繼承事實(即死亡)發生時有繼承之權利,亦有父母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等親權關係存在。故縱使受術夫妻於施術後婚姻關係不存在,也不能拒絕履行保護教養與扶養該名子女等義務。此乃因為保護人工生殖未成年子女之法律上地位,也希望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能謹慎為人工生殖技術之使用。

5、為避免人工生殖子女將來與生殖細胞捐贈者之子女發生近親通婚之疑慮,導致違反民法近婚親之禁止與婚姻無效之強制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照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下列事項:(1)結婚對象有無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近婚親禁止)規定、(2)被收養人有無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禁止親屬收養)規定、(3)有無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之規定。

6、前述如有詐欺或脅迫夫或妻為同意而實施人工生殖者,將構成刑事不法,並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且如僅係教唆或幫助(如醫師明知卻仍為該人工生殖手術),也同樣處罰。但以上均須以被害人提起告訴始得受刑事責任之追訴為前提,故屬告訴乃論罪。

五、依據前述內容可知,目前人工生殖法因為有積極限制受術夫妻必須有婚姻關係為前提,且夫妻一方有健康的生殖細胞,以及妻必須有健康之子宮受胎孕育胎兒之要件,始能進行人工生殖孕育子女。故單身者、男男同性婚者或需代理孕母之夫妻,因不符合夫妻在婚姻關係下,以及具有子宮孕育之要件,故無法適用人工生殖技術孕育子女。至於女女同性婚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並由後續立法通過同性婚姻相關法規(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以同性婚姻專法方式立法)前,受限於人工生殖法須以有婚姻關係為前提而不得適用。然而在同性婚法律通過後,女女同性婚者,似乎可以滿足人工生殖法適用之要件。亦即,女女同性婚者在有婚姻關係下,一方有健康子宮孕育胚胎,另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故應可以實施人工生殖;然而,此部分還待後續主管機關修法後明確規範為宜,以免孳生同性婚者適用人工生殖法與否,因屬男男婚或女女婚而產生公平與否之爭議。

六、違反人工生殖法之責任::

(一)承前所述,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或教唆、或幫助他人同意實施人工生殖手術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須被害人提起告訴為刑事追訴要件。

(二)醫療機構未依照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申請並獲得許可,遂自行實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包括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與提供、實施人工生殖等之執行醫師,除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外,並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三)非因遺傳疾病之故所為選擇胚胎性別之人工生殖業務者,執行之醫師除應依醫師法移付懲戒外,尚須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參、本文案例討論

1、如果夫妻本身均具有健康之精子或卵子,且無遺傳疾病原因,卻欲透過人工生殖醫學協助選擇胚胎性別,而以非自然性交之人工生殖方式進行受孕生育,此種人工生殖業務,本質上,雖屬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所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原非應申請允許方可執行之人工生殖業務,但因為其目的是為傳宗接代而選擇胚胎性別,故依本文前述,其仍受人工生殖法之規範,且依該法規定,縱醫療機構已經申請准許實行人工生殖業務,但仍不得為此種非因遺傳疾病之故所為選擇胚胎性別之人工生殖業務。如有違反而執行該種業務,執行之醫師除應依醫師法移付懲戒外,尚須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2、因此,本案例中A醫師,無論其執行業務之診所或醫療機構是否申請准予實行人工生殖業務,A醫師依法不得為傳宗接代而選擇胚胎性別之人工生殖手術。如有違反,除可能面臨懲戒之責任外,尚有罰鍰之行政責任。

繼續教育考題
1.
(D)
依據目前人工生殖法之規定,下列何項非必須具備始能實施人工生殖之要件?
A必須具有婚姻關係。
B必須受術夫妻之一方有健康之生殖細胞。
C必須受術妻具有子宮可以孕育胚胎而無礙於健康。
D必須受術夫妻雙方均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
2.
(B)
關於人工生殖子女與受術夫妻間,於出生後其權利義務,下列何項說明為非?
A視為婚生子女。
B如果受術夫妻婚姻因無效而撤銷,則人工生殖子女與受術夫妻間不發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關係。
C人工生殖子女仍得請求受術夫妻扶養。
D受術夫妻一方死亡時,人工生殖子女可以繼承其遺產。
3.
(C)
依據本文,生殖細胞捐贈者,可否請求返還其捐贈之生殖細胞?
A絕對不行。
B縱使捐贈之生殖細胞已經用於受術夫妻受胎並活產,仍可以請求返還。
C除非捐贈者嗣後經診斷證明有生育障礙且捐贈之生殖細胞尚未銷毀,否則,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捐贈之生殖細胞。
D只要捐贈者嗣後經診斷證明有生育障礙,則捐贈者可無條件請求返還捐贈之生殖細胞。
4.
(B)
依據人工生殖法現行規定,下列何人可以捐贈生殖細胞?
A43歲單身女子。
B25歲單身男子。
C51歲單身男子。
D19歲單身女子。
5.
(A)
依據本文,於下列何種情形下,方得以人工生殖方式進行胚胎性別之選擇?
A受術夫妻有遺傳疾病原因。
B受術夫妻有傳宗接代的原因。
C經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D經受術夫妻向主管機關例外申請經允許。
6.
(B)
下列何項資料,非人工生殖機構應通報之人工生殖資料?
A按季通報前一季之人工生殖個案資料。
B夫妻均以自己之生殖細胞為人工受孕之資料。
C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資料。
D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資料。
7.
(C)
生殖細胞之捐贈,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有下列何項要件:
A無論捐贈者之年齡為何,均得捐贈,但須經過評估檢查方可捐贈。
B捐贈者只要男性20歲以上未滿50歲,女性20歲以上未滿40歲,即毋須經過評估檢查即可捐贈。
C捐贈者必須是書面同意且無償捐贈。
D捐贈者終生至多僅能為三次捐贈。
8.
(A)
受術夫妻之夫,因受詐欺而同意接受他人無償捐贈之精子與妻之卵受胎並孕育人工生殖之子女,其可否否認該名人工生殖子女為其婚生子女?
A自人工生殖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後,均不得再否認。
B於發見被詐欺後三年內得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C無論人工生殖子女出生後多少年,均得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D無論何時發見被詐欺,均得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9.
(A)
醫療機構未依照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申請並獲得許可,遂自行實行辦理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與提供業務,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A執行醫師,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B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C新台幣至多10萬元罰鍰。
D新台幣至少50萬元罰緩。
10.
(D)
依據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可以實施人工生殖手術之適用對象?
A無子宮需代理孕母之夫妻。
B男男同性婚者。
C單身女性有健康之子宮與生殖細胞者。
D具有婚姻關係之夫妻,妻子有健康之子宮與生殖細胞,而夫須接受他人無償捐贈精子者。
答案解析
1.(D)
見本文第貳之ㄧ之(一)項說明。

2.(B)
見本文第貳之四之(二)項說明。

3.(C)
見本文第貳之四之(一)之5項說明。

4.(B)
見本文第貳之四之(一)之3項說明。

5.(A)
見本文第貳之一之(三)項說明。

6.(B)
見本文第貳之三之(二)項說明。

7.(C)
見本文第貳之四之(一)項說明。

8.(A)
見本文第貳之四之(二)之3項說明。

9.(A)
見本文第貳之六之(二)項說明。

10.(D)
見本文第貳之一之(一)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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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
見本文第貳之三之(四)說明。

3.(B)
見本文第貳之二之(一)說明。

4.(C)
見本文第貳之四之(一)至(四)說明。

5.(C)
見本文第貳之三之(一)至(四)說明。

6.(B)
見本文第貳之二之(二)說明。

7.(A)
見本文第壹之三之(一)之2說明。

8.(C)
見本文第貳之二之(一)之2說明。

9.(A)
見本文第貳之三之(二)說明。

10.(D)
見本文第貳之二之(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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