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內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2.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1. 凡在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含)以上之內科臨床訓練(在同一訓練醫院須接受連續九個月(含)以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2. 領有外國之內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內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3.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予保留二年,如兩次補行口試均不及格者,應重行報名專科醫師甄審。
    1. 筆試:
      1. 命題方式: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得附英文)。
      2. 考試時間:二至三小時。
      3. 科目範圍:
        1. 心臟血管疾病
        2. 胸腔疾病
        3. 消化系疾病
        4. 新陳代謝內分泌疾病
        5. 腎臟疾病
        6. 風濕免疫及過敏疾病
        7. 血液腫瘤疾病
        8. 感染症疾病
        9. 與內科有關之神經、精神及皮膚疾病
      4. 及格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2. 口試:
      1. 實施方式:每一參加甄審者,須經三至五位口試委員之口試。
      2. 內容範圍:與筆試科目範圍同。
      3. 及格標準: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平均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4.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及筆試日期與考試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5.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6.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1. 報名表。
    2. 醫師證書影本。
    3. 現職服務證明書影本。
    4. 醫師執業執照影本。
    5.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訓練期滿證明書正本 。
    6. 外國之內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須經公證)。
    7.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三張。
    8. 甄審費 。
  7.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經審查資格相符者,發給准考證,憑證參加筆試,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加考試。
  8. 內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均為六年。
     
  9.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三百分以上。
    1. 參加台灣內科醫學會年會及當天之學術會議 ,每次積分三十分。
    2. 參加台灣內科醫學會安排之學術演講,或參加內科各細分科之專科醫學會年會中之學術會議,每次積分二十分為限。
    3. 參加台灣內科醫學會通訊教育及格者,每期積分十分。
    4. 六年之中於台灣內科學誌發表有關內科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十分,第二作者積分二十分,其他作者積分十分。
    5. 參加經本署認可之醫師公會、國內外內科各細分科醫學會或國內外醫學院、教學醫院等辦理之內科學術演講會或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五分為限,但每次總分不得超過積分二十分,惟單一演講者,以積分五分為限。
    6. 參加國內外經本署認定有關內科醫學國際學術會議,每次積分二十分為限。
    7. 在台灣內科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積分二十分(限第一作者)。
    8. 六年之中於經本署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內科學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十五分,第二作者積分十五分,其他作者積分五分。
    9. 非台灣內科醫學會會員,得參加該醫學會所舉辦之繼續教育或學術活動,其參加辦法由該醫學會訂定之。
    10. 參加經本署認可之其他醫學會,舉辦之學術演講會或進修課程,其內容與內科相關者,每次積分十分為限,通訊教育及格者每期積分五分為限。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第九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總積分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分,其他各款之總積分超過一百五十分者,以一百五十分計算。
  10.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公告之限期內,以通信方式申請,並繳交下列表件:
    1. 申請表
    2. 符合第九點所定展延條件之各項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黑白相片二張
    4. 查核費、證書費
  11.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12.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結 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向本署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13.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及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 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向專科醫學會申請之。
     
  14. 領有美、日、加、英、法、德等六國經認證之內科專科醫師證書,且最近三年仍繼續於該國從事內科診療工作,並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免筆試。
    1. 領有中華民國身份證。
    2. 中華民國醫學院畢業。
    3. 具中華民國醫師證書。
    4. 有中華民國醫師執業執照。
    5. 目前任職於國內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醫院內科工作者為限。
  15.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其有關之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保存二年。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之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由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16. 本署於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或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上項初審或查核工作,得依據本原則另訂簡章,規定各項細節實施之。
     
  17. 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 民國77.10.12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七五八一五六號公告
    • 民國78.8.8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一八八九一號公告修正第三點
    • 民國80.3.7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二八四九七號公告修正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十四點
    • 民國81.8.20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一五五一四七號公 告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十五點
    • 民國83.4.1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三○一七九四二號 公告修正第九點
    • 民國83.7.7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三○三七九五四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三點
    • 民國84.5.23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四○二五五八二號 公告修正第九點
    • 民國86.4.17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六○一二○九○號 公告修正第十點及第十四點
    • 民國88.7.8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八○三一五三五號 公告修正第十四點
    • 民國89.2.21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九○○一二六一號 公告修正第三點
    • 民國91.10.1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一○○六○六八二號 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