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七】

醫療案例--內科

摘要

87.8.4、87.8.5及87.8.6連續施行血液透析,87.8.4及87.8.5施行血液透析前後只相差0.6KG,無特殊記載顯示87.8.5需施行血液透析之適當理由。
費用年月 87年8月 類 別 門診
性別 女性 年齡 67歲
科別 診 斷 急性絲球腎炎、併增殖性絲球腎炎病灶、腎衰竭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 請 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  銷 
駁回
申請
 駁  回
撤銷另核
血液透析(一次)(58001C) 1   1    查所附病歷資料,87.8.4、87.8.5及87.8.6連續施行血液透析,其87.8.4施行血液透析結束後之體重為43.1 KG與87.8.5施行血液透析前之體重43.7 KG,只相差0.6 KG。87.8.5施行血液透析結束後之體重41.7 KG,但無特殊記載顯示87.8.5非施行血液透析不可之適當理由,申請審議駁回。另查87.8.4施行血液透析之前體重為47.2 KG,血液透析結束後體重為43.1 KG,實際脫水應為4.1 KG,而非紀錄上所載之1.6 KG,併與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