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神經系統藥物--botulinum toxin type A增訂條文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2年12月8日健保醫字第0920042525號函: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神經系統藥物--botulinum toxin type A增訂條文,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內容規定如下:
原給付規定 新修訂給付規定

1.5.2. botulinum toxin type A本類藥品限以下適應症使用,且使用時需經事前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及治療計畫,每一個案每一   年須重新評估一次。
1.5.2.1. Botox (90/1/1)

  1. 使用於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
    (1)限十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眼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之病患使用。
    (2)需符合Spasm Intensity Scale三級(含)以上,另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眼瞼痙攣為每側二O單位,半面痙攣為每側三O單位。每年最多注射三次為原則。
    (4)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照片以利審查。
  2. 使用於局部肌張力不全症(focal dystonia)(如斜頸、書寫性痙攣、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等)
    (1)限十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局部張力不全症之病患使用。
    (2)需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且斜頸症者需符合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分數十一分(含)以上者。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斜頸症為一五O單位,書寫性痙攣及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為七O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三次為原則。
    (4)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照片以利審查。
    (5)全身性肌張力不全症不在給付範圍。 
  3. 使用於腦性麻痺病患
    (1)限滿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復健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 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痙攣型腦性麻痺之病患使用。
    (2)其肢體之痙攣影響主動功能(如行走或手部動作),該肢體之痙攣程度以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為二或三級,且經藥物、復健或輔具治療至少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3)無固定不可逆之關節攣縮。
    (4)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每公斤體重十單位(總劑量不超過三OO單位),下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三~六單位,上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一~二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三次。
    (5)治療年齡(以申請日期起計):下肢為二~七歲,上肢為二~十二歲。
    (6)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錄影帶或其他動態影像記錄以利審查。
    (7)經外科手術治療之同肌肉部位不得再行注射。
    ◎前開注射劑量單位僅適用於BotoxR劑量計算。

1.5.2.2. Dysport (91/2/1)

  1. 使用於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
    (1)限十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眼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之病患使用。
    (2)需符合Spasm Intensity Scale三級(含)以上,另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眼瞼痙攣為每側八O單位,半面痙攣為每側一二O單位。每年最多注射三次為原則。
    (4)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照片以利審查。
  2. 使用於局部肌張力不全症(focal dystonia)(如斜頸、書寫性痙攣、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等)
    (1)限十 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局部張力不全症之病患使用。
    (2)需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且斜頸症者需符合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分數十一分(含)以上者。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斜頸症為六OO單位,書寫性痙攣及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為二八O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三次為原則。
    (4)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照片以利審查。
    (5)全身性肌張力不全症不在給付範圍。
  3. 使用於腦性麻痺病患
    (1)限滿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復健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痙攣型腦性麻痺之病患使用。
    (2)其肢體之痙攣影響主動功能(如行走或手部動作),該肢體之痙攣程度以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為二或三級,且經藥物、復健或輔具治療至少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3)無固定不可逆之關節攣縮。
    (4)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每公斤體重十單位(總劑量不超過九OO單位),下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九~十八單位,上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三~六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三次。
    (5)治療年齡(以申請日期起計):下肢為二~七歲,上肢為二~ 十二歲。
    (6)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錄影帶或其他動態影像記錄以利審查。
    (7)經外科手術治療之同肌肉部位不得再行注射。◎前開注射劑量單位僅適用於Dysport劑量計算。

1.5.2. botulinum toxin type A本類藥品限以下適應症使用,且使用時需經事前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及治療計畫,每一個案每一年須重新評估一次。
1.5.2.1. Botox (90/1/1)

  1. 使用於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 
    (1)限十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眼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之病患使用。 
    (2)需符合Spasm Intensity Scale三級(含)以上,另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六個月以上 無效者。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眼瞼痙攣為每側二O單位,半面痙攣為每側三O單位。每年最多注射三次為原則。
    (4)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照片以利審查。
  2. 使用於局部肌張力不全症(focal dystonia)(如斜頸、書寫性痙攣、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等) 
    (1) 限十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局部張力不全症之病患使用。 
    (2) 需有病歷記 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且斜頸症者需符合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分數十一分(含)以上者。
    (3)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斜頸症為一五O單位,書 寫性痙攣及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為七O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三次為原則。 
    (4) 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照片以利審查。 
    (5) 全身性肌張力不全症不在給付範圍。
  3. 使用於腦性麻痺病患
    (1)限滿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復健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 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痙攣型腦性麻痺之病患使用。
    (2)其肢體之痙攣影響主動功能(如行走或手部動    作),該肢體之痙攣程度以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為二或三級,且經藥物、復健或輔具治療至少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3)無固定不可逆之關節攣縮。
    (4)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每公斤體重十單位(總劑量 不超過三OO單位),下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三~六單位,上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一~二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三次。 
    (5)治療年齡(以申請日期起計):下肢為二~七歲 ,上肢為二~十二歲。 
    (6)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錄影帶或其他動態影像記錄以利審查。
    (7)經外科手術治療之同肌肉部位不得再行注射。
  4. 使用於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 
    (1)限二十歲以上,中風發生後六個月內經復健、 藥物治療仍有手臂痙攣影響其日常活動(衛生、穿衣)或疼痛、姿勢異常者且須痙攣程度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二或三級者。 
    (2)限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神經內科或復健 科專科醫師實施。 
    (3)排除臥床、手部肌肉痙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痙縮者。 
    (4)每次注射最高劑量Botox 400u,且每年最多三次。 
    (5)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計畫及照片。 
    (6)再次申請時需提出 使用效果評估結果。
    ◎前開注射劑量單位僅適用於BotoxR劑量計算。

1.5.2.2. Dysport (91/2/1)

  1. 使用於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
    (1) 限十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眼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之病患使用。
    (2) 需符合Spasm Intensity Scale三級(含)以上,另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3)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眼瞼痙攣為每側八O單位,半面痙攣為每側一二O單位。每年最多注射三次為原則。
    (4) 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照片以利審查。
  2. 使用於局部肌張力不全症(focal dystonia)(如斜頸、書寫性痙攣、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等)
    (1)限十二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局部張力不全症之病患使用。
    (2)需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且斜頸症者需符合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分數十一分(含)以上者。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斜頸症為六OO單位,書寫性痙攣及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為二八O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三次為原則。
    (4)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附照片以利審查。
    (5)全身性肌張力不全症不在給付範圍。
  3. 使用於腦性麻痺病患
    (1)限滿二歲以上,經區域以 上(含)教學醫院復健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痙攣型腦性麻痺之病患使用。
    (2)其肢體之痙攣影響主動功能(如行走或手部動作),該肢體之痙攣程度以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為二或三級,且經藥物、復健或輔具治療至少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3)無固定不可逆之關節攣縮。
    (4)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每公斤體重三十單位(總劑量不超過九OO 單位) ,下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九~十八 單位,上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三~六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三次。
    (5)治療年齡(以申請日期起計):下肢為二~七歲,上肢為二~ 十二歲。
    (6)事前審查申請時需檢 附錄影帶或其他動態影像記錄以利審查。
    (7)經外科手術治療之同肌肉部 位不得再行注射。
  4. 使用於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
    (1)限二十歲以上,中風發生後六個月內經復健、藥物治療仍有手臂痙攣影響其日常活動(衛生、穿衣)或疼痛、姿勢異常者且須痙攣程度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二或三級者。
    (2)限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實施。
    (3)排除臥床、手部肌肉痙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痙縮者。
    (4)每次注射最高劑量Dysport 1000u,且每年最多三次。
    (5)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計畫及照片。
    (6)再次申請時需提出使用效果評估結果。

    ◎前開注射劑量單位僅適用於Dysport劑量計算。
備註:劃線部分為增(修)訂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