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六二】 醫療案例--內科 5-9
摘要 |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一個月內免部分負擔,查所附病歷資料,診斷為急性腦血管疾病,部分負擔同意給付。 | ||||
費用 年月 |
89年 4月 |
類 別 | 住院 | 科別 | 內科 |
年齡 | 51歲 | 性別 | 女性 | 診斷 |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心臟衰竭、半身麻痺,偏癱 |
(醫令代碼) |
|
||||
申請 |
|||||
(部分負擔) | 4021 元 | 4021 元 |
依健保醫字第八四○一○六九八函說明二前開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疾病項目中,有關「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一個月內免部分負擔,為掌握時效,由診治醫師依保險對象臨床症狀逕行認定,本局不發重大傷病證明卡,至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第三十一日起視同一般急病第一日,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計收部分負擔費用,本件健保局複審意見為「經查未領有重大傷病證明」駁回在案,惟查所附病歷資料,病患89.4.7經醫師診斷為急性腦血管疾病,至89.5.6三十日內應可免部分負擔,爰將原核定撤銷,所請費用同意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