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六二】
醫療案例--內科 5-9 

摘要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一個月內免部分負擔,查所附病歷資料,診斷為急性腦血管疾病,部分負擔同意給付。
費用
年月
89年
4月
 
類 別 住院 科別 內科
年齡 51歲 性別 女性  診斷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心臟衰竭、半身麻痺,偏癱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 請 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  銷 
駁回
申請
駁回
撤銷另核
(部分負擔) 4021 元 4021 元    

依健保醫字第八四○一○六九八函說明二前開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疾病項目中,有關「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一個月內免部分負擔,為掌握時效,由診治醫師依保險對象臨床症狀逕行認定,本局不發重大傷病證明卡,至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第三十一日起視同一般急病第一日,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計收部分負擔費用,本件健保局複審意見為「經查未領有重大傷病證明」駁回在案,惟查所附病歷資料,病患89.4.7經醫師診斷為急性腦血管疾病,至89.5.6三十日內應可免部分負擔,爰將原核定撤銷,所請費用同意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