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六六】
醫療案例--內科 5-15 

摘要

申請人申報藥品單價錯誤,健保局業以行政審查核減金額,再依原申報藥品價格,專業審查核刪費用,顯屬不當,爰將原核定撤銷,同意給付所請ADALATE(NIFEDIPINE)(A035810100)價差。
費用
年月
89年
04月
 
類 別 門診  科別 內科
年齡 67歲  性別 女性  診斷 自發性高血壓,未明示為惡性或良性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 請 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  銷 
駁回
申請
駁回
撤銷另核
ADALATE(NIFEDIPINE)(A035810100) 30 V如理由    

本案申請理由稱「該藥品本診所因代碼弄錯,故行政核減,祇給付一•三元(每粒),而專業核減係以本診所申報一○•三五元(每粒)核減,應屬不合理,全部刪除也祇有三九元,故應將一○•三五元減一•三元等於九•○五元(每粒),九•○五乘以三○等於二七二元退還本診所(而不是核減三一一元),本核減有回推」,查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高費一八九一六五二○號函送「門診費用醫療費用醫令審核錯誤明細表」,申請人原申報藥品NIFATE(A035810100),申報單價一○•三五元,申報數量七五○劑,總申報金額七、七七五元,健保局以行政審查,核定單價為一•三○元,核減金額共六、八○○元。申請人不服,以「(1)A035810100核定單價為一•三○,而申請單價為一○•三五,(2)核減金額一•三乘以30等於三九方為合理,不應為三一一,(3)三一一減三九等於二七二,(4)二七二乘以三八(回推)等於一○、三三六元,此為補付金額」理由提起申復,健保局仍以「同初核」為由不予補付。申請人原申報藥品單價錯誤,健保局業以行政審查核減金額,再依原申報藥品價格,專業審查核刪費用,顯屬不當,爰將原核定撤銷,同意給付所請價差,其金額由原核定機關依規定核算後補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