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六七】
醫療案例--病理科5-16

摘要

本案申復時,原核定機關以未檢附相關資料為由,不予補付費用。依程序從新原則,原核定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資料後受理,爰將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查明後另為適當之核定。
費用
年月
88年
07月
 
類 別 門診  科別 行政審查
年齡 88歲  性別 女性  診斷 腰椎椎間盤突出、腰椎狹窄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 請 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  銷 
駁回
申請
駁回
撤銷另核
SCANOL TABLETS 500MG(B014294100) 12      V如理由

查所附資料,申請人略以:「…非重覆醫令」為由提出申復,原核定機關以「未註明就醫起訖日及未檢附相關病歷供參」為由,維持原議不予補付;再經本會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提意見書,其審查意見為「「…申復時亦未註明就醫起迄日及未附病歷。」,不予補付,依程序從新原則,查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衛署健保字第0900011849號令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服務點數應檢具「…前項文件應於申報時一併提供,文件不完整或填報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後受理,…」之意旨,本件原核定機關於申請人申報或申復資料有上揭問題時,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資料後受理,爰將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查明後另為適當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