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 修正「神經藥物,阿滋海默氏症治療藥品給付規定」,
(自95.06.01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3.3.阿茲海默氏症治療藥品donepezil (如Aricept),rivastigmine(如Exelon capsules)(90/10/1),galantamine hydrobromide (如Reminyl)(92/1/1)、 memantine(如Witgen、Ebixa)(95/ 6/1)
1. 使用下列藥物,須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依NINDS-ADRDA或DSM或ICD標準診斷為阿茲海默氏症病患,並檢附「MMSE或CDR智能測驗結果」,規定如下:
(1)donepezil (如Aricept),rivastigmine(如Exelon capsules)(90/10/1),galantamine hydrobromide (如Reminyl)(92/1/1、95/6/1):
I. 限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 (MMSE 10~26分或CDR1級及2級)患者使用。
II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不需另外送審,惟仍應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由。(93/4/1)
2)memantine(如Witgen、Ebixa)(95/6/1):
I. 限中度至中重度之失智症(10≦MMSE≦14分或CDR 2級)患者使用。
II. 曾使用過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其中任一種藥品之患者,若不再適用上述其中任一藥物,且MMSE或CDR智能測驗達標準(10≦MMSE≦14分或CDR 2級),並經事前審查核准後得換用memantine。惟 memantine 不得與前項三種藥品併用。

2.限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使用,使用後每六個月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如MMSE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

3.如有腦中風病史,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不建議使用。

 4.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第一次申請需檢附以下資料(93/4/1、95/6/1):
(1)CT、MRI或哈金斯氏量表(Hachinskki lschemic Scal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果報告。
(2)CBC,VDRL,BUN,Creatinine,GOT,
GPT,T4,TSH檢驗。
(3)病歷摘要。
(4)阿茲海默氏症癡呆診斷準則。
(5)MMSE或CDR智能測驗報告。


 

 

1.3.3.阿茲海默氏症治療藥品donepezil (如Aricept),rivastigmine(如Exelon capsules)(90/10/1),galantamine hydrobromide (如Reminyl)(92/1/1)

1.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依NINDS-ADRDA或DSM或ICD標準診斷為阿茲海默氏症病患,並檢附「MMSE或CDR智能測驗結果」證明為輕度至中度之智能低下(MMSE 10~26分或CDR1級及2級)。

 

 

 

 

 

 

 

 

 

 





2.限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使用,使用後每六個月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如MMSE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

3.如有腦中風病史,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不建議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第一次申請需檢附以下資料(93/4/1):
(1)CT、MRI或哈金斯氏量表
(Hachinskki lschemic Scal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果報告。
(2)CBS,VDRL,BUN,Creatinine,GOT,
GPT,T4,TSH檢驗。
(3)病歷摘要。
(4)阿茲海默氏症痴呆診斷準則。
(5)MMSE或CDR智能測驗報告。

5.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不需另外送審,惟仍應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由。(93/4/1)

備註:劃線部分為本次增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