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二五】

共通性案例行政審查

摘要

須以醫師卡讀取重大傷病資料,符合規定者始得以免部分負擔,不可以健保局在註銷時未將紙卡收回執為免責之理由。

費用年月 97年5月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大腦(腦葉及腦室除外)惡性腫瘤。 科 別 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部分負擔

1   1  


  1. 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法第3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

  2. 健保局○○分局發現,○姓病人就醫期間在重大傷病證明檔有效截止日後,卻給予免部分負擔費用,追扣申請人申報醫療費用中部分負擔之費用計130點。

  3. 申請理由要旨:○姓病人持有重大傷病卡紙卡,健保局在註銷時未將紙卡收回,讓病人持續使用,請認清責任歸屬。

  4. 經查健保局○○分局於94年2月4日以健保○費三字第094000431號函通知轄區內各院所有關「健保IC卡第二階段後續存放內容與時程」,其中作業說明參、二(三)陳明「須以醫師卡讀取重大傷病資料,符合規定者始得以免部分負擔」,又健保局○○分局註銷○姓病人重大傷病證明時亦以97年3月31日健保○審字第097002744 號函副知申請人醫院在案,申請人自不可以健保局在註銷時未將紙卡收回執為免責之理由。

  5. 綜上,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