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9章 抗癌瘤藥物 9.20.Rituximab 注射劑(如Mabthera)
之給付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20.Rituximab 注射劑 (如Mabthera):(91/4/1、93/1/1、95/3/1、97/2/1、102/1/1)
1.限用於
(1)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病患。(93/1/1、95/3/1)
(3)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人。(95/3/1)
(4)用於做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對誘導療法產生反應之後的維持治療用藥。限用八劑,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

2.使用於(1)及(4)病人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9.20.Rituximab 注射劑 (如Mabthera):(91/4/1、93/1/1、95/3/1、97/2/1)
1.限用於
(1)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病患。(93/1/1、95/3/1)
(3)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人。(95/3/1)
(4)用於做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對誘導療法產生反應之後的維持治療用藥。限用八劑,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