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八節免疫製劑 8.2.4.2.、8.2.7.及8.2.11之給付規定
(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8.2.4.2.Etanercept (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成人治療部分
1.∼5.(略)
6.轉用其他成分生物製劑之條件:
(1)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有療效,但因方便性欲改用給藥頻率較少者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者,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
(2)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不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其他成分生物製劑。
7.減量及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2/4/1)
(1)減量時機:
使用2年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Ⅰ.DAS28總積分≦ 3.2。
Ⅱ.ESR≦ 25mm/h且CRP (C-reactive protein)≦ 1mg/dL。
(2)減量方式:
病患使用生物製劑2年後,申請續用之事前審查時,應依據患者個別狀況提出符合醫理之治療計畫,並敘明開始減量至1年後暫緩續用之減量方式。減量方式可為減少每次使用劑量或延長給藥間隔。
(3)減量期間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得申請回復減量前之使用量,下次再評估減量之時機為1年後:
Ⅰ.與減量前比較,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
Ⅱ.ESR> 25mm/h。
Ⅲ.與減量前比較,ESR上升程度> 25%。
(4)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方便性考量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
(5) 暫緩續用時機: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6) 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即須依規定評估是否需減量。
8.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 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1.2。(102/4/1)

 

 

 

 

 

◎附表十三:(略)
◎附表十四:(略)
◎附表十五:(略)

8.2.7. Rituximab注射劑(如Mabthera):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成人治療部分(97/11/1、99/2/1、101/7/1、102/1/1、102/4/1
1.∼4.(略)
5.(刪除)
6.(刪除)
7.(刪除)
8.2.11. Tocilizumab(如Actemra)(101/5/1、101/12/1、102/1/1102/4/1):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成人治療部分
1.∼4.(略)
5.減量及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2/4/1)
(1) 減量時機:
使用2年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Ⅰ. DAS28總積分≦ 3.2。
Ⅱ. ESR≦ 25mm/h且CRP (C-reactive protein)≦ 1mg/dL。
(2) 減量方式:
病患使用生物製劑2年後,申請續用之事前審查時,應依據患者個別狀況提出符合醫理之治療計畫,並敘明開始減量至1年後暫緩續用之減量方式。減量方式可為減少每次使用劑量或延長給藥間隔。
(3) 減量期間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得申請回復減量前之使用量,下次再評估減量之時機為1年後:
Ⅰ. 與減量前比較,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
Ⅱ. ESR> 25mm/h。
Ⅲ. 與減量前比較,ESR上升程度> 25%。
(4) 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方便性考量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
(5) 暫緩續用時機: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6) 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即須依規定評估是否需減量。
6.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 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1.2。(102/4/1)
7.(刪除)

8.2.4.2. Etanercept (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成人治療部分
1.∼5.(略)
6.需減量及暫緩續用的時機:
(1)使用2年後開始減量,並於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2)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應開始減量使用,並於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其餘情況則依上述第(1)點之規定。
7.依第6點規定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 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大於等於(≧)1.2。
8.轉用其他成分生物製劑之條件:
(1) 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有療效,但因方便性欲改用給藥頻率較少者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者,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
(2) 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不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其他成分生物製劑。

◎附表十三:(略)
◎附表十四:(略)
◎附表十五:(略)

8.2.7. Rituximab注射劑(如Mabthera):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成人治療部分(97/11/1、99/2/1、101/7/1、102/1/1)

1.∼4.(略)
5.需減量及暫緩續用的時機:
(1) 使用2年後開始減量,並於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2) 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應開始減量使用,並於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其餘情況則依上述第(1)點之規定。
6.依第5點規定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 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大於等於(≧)1.2。
7.轉用其他成分生物製劑之條件:
(1) 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有療效,但因方便性欲改用給藥頻率較少者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者,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
(2) 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不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其他成分生物製劑。
8.2.11.Tocilizumab(如Actemra)(101/5/1、101/12/1、102/1/1):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成人治療部分
1.∼4.(略)
5.需減量及暫緩續用的時機:
(1) 使用2年後開始減量,並於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2) 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應開始減量使用,並於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其餘情況則依上述第(1)點之規定。
6.依第5點規定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 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大於等於(≧)1.2。
7.轉用其他成分生物製劑之條件:
(1) 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有療效,但因方便性欲改用給藥頻率較少者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者,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
(2) 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不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其他成分生物製劑。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