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六八】

共通性案例

摘要

摘要: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表無近似之編號項目可供申報,惟仍應先辦理支付標準新增診療項目申請,以符給付之正當性。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子宮頸惡性腫瘤、便秘 科 別 放射腫瘤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放射照野片 2 張(360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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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五、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實施本標準未列項目,應就適用之類別已列款目中,按其最近似之各該編號項目所訂點數申報,惟新療法須經保險人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2. 健保局審核意見
    (一)初核: 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509A(施行該項檢查/檢驗過於頻繁不合常理/無特殊理由,該項檢查不應列為常規檢查/無例行性檢查之必要)。 (二)複核: 同原審 。

  3. 申請理由要旨
    病患因疾病必須以OBI 確位。 (註:OBI 為on -board imaging機上照影)。

  4. 本會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依病情記載,固有執行系爭項目之必要性,惟卷附資料,並無放射照野片之報告,且OBI 係為機器本身附加之電腦斷層,有動態影像透視功能,可即時監測照射腫瘤標靶之誤差,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表無近似之編號項目可供申報,惟仍應先辦理支付標準新增診療項目申請,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