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七二】

共通性案例

摘要

摘要: 系爭就醫期間,非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內,申請人申報病患免部分負擔費用,即與規定不符。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
診 斷 慢性腎衰竭 科 別 洗腎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基本部份負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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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關規定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5 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 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及「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 保險對象得依第二條規定, 重新申請。」。
    2. 同辦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 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如下: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 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二、因重大傷病門診, 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 治 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2. 健保局審核意見
    1. 初核:係依醫療費用PHE 清單核減明細表(重大傷病), 以H03(重大傷病證明檔查無此人),行政核減○○○案100 年2 月份門診診療部分負擔費用計80點。
    2. 複核: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6 條規定,此個案585卡,99年9月11日至99年12月10日,接續100年3月18日至999年12月31日,此費用為2月,非585 重卡期間生效日,依規定不予補付。
  3. 申請理由要旨
    1. 病患自99年8月份起經診斷為ESRD on regular hemodialysis,且申請重大傷病初次給予3個月期限,但病患因CVA 復健之故,在重大傷病期滿後,並未回申請人醫院再次申請,而是在他院復健洗腎。
    2. 至今年3月份才為病人提出再次申請重大傷病且核准 100年3月18日起至永久有效,病人確實自去年至今都需規則洗腎,因申請過程之空窗期,應可視為是為重大傷病患者。
  4. 本會審定理由
    1. 依卷附資料,病患○○○,申准病名為「慢性腎衰竭須定期透析治療(ICD-9-CM 碼:585)」之重大傷病證明,其有效期間起迄日分別為99年9月11日至99年12月10日及100年3月1 日至999年12月31日,系爭就醫期間100年2月3日至2 月26日,非前揭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內,申請人申報該病患免部分負擔費用,即與前開規定不符,亦為申請人所不予否認,從而健保局依規定不予支付系爭100 年2 月份門診診療部分負擔費用計80 點,核屬有據。
    2. 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