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九八】

抗癌瘤藥物案例

摘要

服用 Iressa 引發肝炎,乃為藥物之不良反應,非屬藥物之副作用,部分Tarceva 同意所請。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男性 年 齡 ---
診 斷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科 別 胸腔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Tarceva Film-Coated
tablets 100mg

(B024410100)
90 30 60  

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9.29. erlotinib( 如Tarceva)。
二、申請理由要旨
病人是never smoker,疾病惡化後申請Iressa 通過,但使用Iressa一個月後,雖然臨床症狀有改善,但GPT上升到274 U/L,停掉Iressa 後,肝功能下降,再使用Iressa,肝功能又再次上升。因此自費使用Tarceva,使用2星期後,肝功能未再上升。
三、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1629」(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二)查所附病歷資料,病人為肺腺癌合併轉移之患者,經使 用Iressa後發生肝炎反應而停止治療。
(三)又查本案因服用Iressa引發肝炎,乃為藥物之不良反應, 非屬藥物之副作用,且Iressa與Tarceva藥物雖藥理效果相似,其化學結構與代謝路徑卻不相同,本會同意病患先行使用系爭藥品1個月,無類似之藥物不良反應後,再另案申請。

四、綜上,以健保給付系爭藥品1個月尚屬病情所需,爰將健保局原核定部分撤銷,同意所請;其餘部分無法顯示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