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一一】

共通性案例

摘要

病歷無申請理由所稱之相關記載,不足以支持系爭項目之必要性。

費用年月 --- 類 別 住院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本態性高血壓、心臟節律不整、急性或未明示之B 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未提及delta 型肝炎。

科 別 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身體約束之護理監測照護費-日:使用超過6 小時(含)(47093B)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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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卷附資料,本件係健保署執行「102年第2 季身體約束抽審專案核減之申復案審查」爭議案,申請理由雖略稱:「醫師每日查房, 皆對病人肢體評估在每日病程紀錄上,且保護性身體約束護理紀錄也有詳細記錄。」,惟依所附住院醫囑單、病情進展紀錄等病歷

資料,均無申請理由所稱之相關記載,不足以支持系爭項目之必要性,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