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一八】

共通性案例

摘要

依病歷記載之病況,病人入院主要問題非屬與重大傷病名稱「女性乳房惡性腫瘤」相關之診療,即不符規定。

費用年月 --- 類 別 住院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敗血症、其他未提及外傷之休克、大發作性癲癇。

科 別 心臟血管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部分負擔(999B)

1

 

1
 

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6條第1項:「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證明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傷病相關之治療。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二、查卷附資料,本件係健保署執行「重大傷病部分負擔審查」爭議案,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本來就有乳癌於○○醫院診治,且健保IC卡中也有註記重大傷病,本次住院期間也有接受乳癌藥品Femara 治療」, 惟依病歷記載之病況,病人入院主要問題為seizure、edema 等,非屬與重大傷病名稱「女性乳房惡性腫瘤」相關之診療,即不符前揭規定,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