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二0】

共通性案例

摘要

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最早可再領用相同藥物之日期為給藥屆滿前10 日內,提前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自無法顯示給付之正當性。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
診 斷

非器質性睡眠障礙。

科 別 神經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STILNOX F.C. TAB. 10MG(B0215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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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一)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以下稱醫療辦法)第23條第1項:「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
(二)醫療辦法第24條第1項:「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二、查卷附資料,本件係健保署執行「提前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審查 」爭議案,申請人於102年5月14日所開立總處方日數56日份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其有效期間屆滿日期為102年7月8日,依首揭醫療辦法第24 條第1項規定,最早可再領用相同藥物之日期為102年6 月29日(即給藥屆滿前10日內),惟申請人提前於系爭102年6月25日又開立總處方日數60日份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健保署依前開規定核減系爭藥品4日份藥量,並無不當,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署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