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定量噴霧呼吸輔助器-呼吸器或氣切用(107年2月1日新增)
1.使用高頻呼吸器之病人。 2.6歲(含)以下以氣切造口或氣管內管插管而須長期使用定量噴霧治療之病人。 3.每次住院限申報1個。
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