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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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佐證能自行獨立接受訓練或家屬可配合,不符收案條件。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男性

年 齡

38歲

診 斷

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特定精神疾患。

科 別 精神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核

精神復健機構(日間型機構)之復健治療(天)〈05401C〉收案

 

 

 

 

 

1

 

 

 

 

1

 

 

 

 

 

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二章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一)初核:症狀明顯,不符收案條件。
(二)複核:依提醫師之症狀評估至少積極症狀2分,與機構之評估落差過大,目前症狀不符收案條件。

三、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初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F068」( 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特定精神疾患)
(二)查查卷附資料,病人67 年5 月13日生,診斷重度智能不足,智商僅6歲以下。依病歷記載,父過世,母白內障,病人由OT帶至門診,且病歷內容簡略、雷同,尚難佐證病人能自行獨立接受訓練或家屬可配合,申請系爭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四、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