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00】

抗腫瘤藥物案例

摘要

非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使用系爭「AVASTIN INJECTION」藥品,不符規定。。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男性

年 齡

68歲

診 斷

直腸惡性腫瘤。

科 別 消化外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核

VASTIN
INJECTION
〈KC00807219〉

 

 

24

 

 

 

 

24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9.37.1.(1) Bevacizumab (如Avastin)。
二、健保署初、複核審核意見:已非轉移性第一線用藥。
三、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C20」(直腸惡性腫瘤)。
(二)查所附資料,分述如下:
1.申請理由雖略稱:「Rectal adenocarcinoma with prostate metastasis,rypT0N0M1,stage IV。」, 惟依105年5月14日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僅顯示直腸癌有攝護腺侵犯,無遠端轉移(distant metastasis), 疾病分期歸類為T4b,非M1。
2.另查103年1月21日CT檢查報告即顯示攝護腺侵犯,依病歷紀錄,曾接受過Xeloda及放射線治療、FOLFOX6 6個療程治療(104 年10 月13 日開始)、FOLFIRI治療(105年6月23日開始),申請使用系爭藥品,已非屬第一線治療,不符前揭「… 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之規定。 四、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