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含高單位免疫球蛋白成分之藥品給付規定
(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8.1.3.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如Gamimune-N; Venoglobulin等):
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等)
1.~8. (略)
9.急性發炎性去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病變(Guillain Barré症候群): (107/12/1)
(1)不得與血漿置換術併用。
(2)使用於未滿18歲的病人
Ⅰ. 限無法自行走路的病童,自行走路指不需要他人扶助可以走路,前述只適用於發病前會自行走路的孩童,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
Ⅱ. 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2天或5天給予。
(3)使用於18歲(含)以上成人病人
Ⅰ. 限發病兩週內有嚴重病況(呼吸衰竭或瀕臨呼吸衰竭)病人使用。
Ⅱ. 限經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5天給予。
註:川崎病診斷標準:(略)

8.1.3.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如Gamimune-N; Venoglobulin等):
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等)
1.~8. (略)

 

 

 

 

 

 

 

註:川崎病診斷標準:(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