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0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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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病人診斷為「重鬱症,單純發作」,系爭「MISUL TABLETS 200 MG」為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物,依規定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46歲

診 斷

高血壓性心臟病,無充血性心臟衰竭、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重鬱症,單純發作。

科 別 精神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核

MISUL TABLETS

200 MG


AC55051100

 

 

60   60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1.2.2.2. 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 (簡稱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如… …amisulpride… … 等):「… … 2.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 … 。」。

二、查卷附資料,病人診斷為29620重鬱症,單純發作,申請理由雖略稱:「重傷卡雖296,manic-depression, bipolar 且manic頻率甚高!」云云,惟依前揭規定,系爭「MISUL TABLETS 200 MG(AC55051100)」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系爭重鬱症病人,使用系爭藥品,核與該規定不符,且依病歷記載,同時已投予同性質藥物purzer,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三、至申請理由主張:「首先向○ ○業務組承辦人抗議,申復時,本人註明審查科別013審,竟遭行政人員塗改為01?」一節,經健保署於104 年3 月17日補充意見表示如下:
(一)查○ ○ ○ 診所103年5月份抽樣審查案件共3件(包含04-249 ○姓保險對象在內),原就醫科別及送審科別皆為01(家醫科)。
(二)復查該診所申復時檢附之葉姓保險對象「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就醫科別係為01(家醫科)無誤,本件於受理案件後,系統列印「門診醫療費用審查參考清單」送審科別為01(家醫科),惟送審前發現該診所申復清單審查科別填寫為13( 精神科)。
(三)是以,為免申復案件送審作業混淆,故將申復清單審查科別修正為01。

四、另查系爭就醫日103年5月1日之門診醫囑單記載就醫科別為:「01」,且「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申報之就醫科別為:「01」,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給付門診診療費用申復清單」記載之審查科別為:「013」,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案件爭議審議申請書」之請求事項填具科別為:「013」,為審查一致性,邇後請依系爭就醫日之就醫科別申報、申復及申請爭議審議,以維護貴院權益,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