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之給付規定及「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0.7.5.Daclatasvir(如Daklinza)及asunaprevir(如Sunvepra)(106/1/24、106/5/15、107/6/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Daclatasvir與asunaprevir合併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b型成人病患(106/5/15、107/6/1、108/1/1


3.使用前應檢測血液病毒非結構性蛋白5A處(NS5A)不具抗藥性病毒株者方可使用。
4.每人給付療程24週,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5.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6.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如Viekirax)及dasabuvir (如Exviera) (106/1/24、106/5/15、107/6/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與dasabuvir合併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成人病患(106/5/15、107/6/1、108/1/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基因型1a型且無肝硬化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1a型且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24週。
(3)基因型1b型且無肝硬化者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7.Elbasvir/grazoprevir(如Zepatier)(106/8/1、107/6/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成人病患(107/6/1、108/1/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基因型第1a型且治療前未帶有NS5A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protease inhibitor)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第1a型且治療前帶有NS5A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6週。
(3)基因型第1b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4)基因型第4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合併治療中發生病毒學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8.Sofosbuvir/ledipasvir(如Harvoni)(107/1/1、107/6/1、107/10/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成人病患(107/6/1、107/10/1、108/1/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給付12週。
(2)下列情況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Ⅰ.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ribavirin且合併或未合併蛋白酶抑制劑治療失敗,且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
Ⅱ.肝功能代償不全(Child-Pugh score B或C)者。
Ⅲ.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肝臟移植者。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9.Sofosbuvir(如Sovaldi)(107/1/1、107/6/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2型成人病患(107/6/1、108/1/1)

3.需合併ribavirin治療,每人給付療程12週,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10. Glecaprevir/pibrentasvir(如Maviret)(107/8/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3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成人病患。(108/1/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未曾接受治療之基因型第1、2、3、4、5或6型患者:
Ⅰ.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Ⅱ.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2)曾接受interferon或pegylated interferon治療,或sofosbuvir及ribavirin合併治療之患者:
Ⅰ.基因型第1、2、4、5或6型:
i.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ii.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Ⅱ.基因型第3型,且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6週。
(3)曾接受含NS5A抑制劑或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之基因型第1型患者:
Ⅰ.若曾接受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NS5A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2週。
Ⅱ.若曾接受NS5A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5.Daclatasvir(如Daklinza)及asunaprevir(如Sunvepra)(106/1/24、106/5/15、107/6/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Daclatasvir與asunaprevir合併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b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106/5/15、107/6/1)
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 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3.使用前應檢測血液病毒非結構性蛋白5A處(NS5A)不具抗藥性病毒株者方可使用。
4.每人給付療程24週,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5.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6.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如Viekirax)及dasabuvir (如Exviera) (106/1/24、106/5/15、107/6/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與dasabuvir合併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106/5/15、107/6/1)
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 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1)基因型1a型且無肝硬化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1a型且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24週。
(3)基因型1b型且無肝硬化者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7.Elbasvir/grazoprevir(如Zepatier)(106/8/1、107/6/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107/6/1)
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1)基因型第1a型且治療前未帶有NS5A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protease inhibitor)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第1a型且治療前帶有NS5A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6週。
(3)基因型第1b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4)基因型第4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合併治療中發生病毒學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8.Sofosbuvir/ledipasvir(如Harvoni)(107/1/1、107/6/1、107/10/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7/6/1、107/10/1)
(1)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2)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之肝臟移植者。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1)給付12週。
(2)下列情況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Ⅰ.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ribavirin且合併或未合併蛋白酶抑制劑治療失敗,且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
Ⅱ.肝功能代償不全(Child-Pugh score B或C)者。
Ⅲ.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肝臟移植者。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9.Sofosbuvir(如Sovaldi)(107/1/1、107/6/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2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107/6/1)
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 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3.需合併ribavirin治療,每人給付療程12週,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10. Glecaprevir/pibrentasvir(如Maviret)(107/8/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3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
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1)未曾接受治療之基因型第1、2、3、4、5或6型患者:
Ⅰ.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Ⅱ.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2)曾接受interferon或pegylated interferon治療,或sofosbuvir及ribavirin合併治療之患者:
Ⅰ.基因型第1、2、4、5或6型:
i.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ii.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Ⅱ.基因型第3型,且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6週。
(3)曾接受含NS5A抑制劑或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之基因型第1型患者:
Ⅰ.若曾接受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NS5A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2週。
Ⅱ.若曾接受NS5A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