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正特殊材料「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之給付規定
(自108年2月1日起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B206-8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
(108/2/1起修訂)
一、適應症:

  1. 病患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
  2. 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
  3. 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 >5μg/min/kg )大於14天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大於7天。
  4. 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 < 10ml/kg/min者。
  5. 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
  6. 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
  7. 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
  8. 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μg /kg/min 7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
  9. 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

二、禁忌症:

  1. U年齡U65歲以上U(含65歲)U。
  2. 有明顯感染者。
  3. 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
  4. 肺結核經證實者。
  5. 惡性腫瘤患者。
  6. 心智不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
  7. 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
  8. 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
  9. 肝硬化或GPT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異常者。
  10. 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 >3.0mg/dl或Ccr<20ml/min)。
  11. 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 50% of predicted或FEVI/FVC<40% of predicted)。
  12. 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患者。
  13. 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14. 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15. 藥癮患者。
  16. INTERMACS 1及INTERMACS 2 之患者。

17.再次開心手術。
三、支付規範:
1.醫院條件:
(1)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
2.醫師條件:
(1)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
(2)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
3.醫院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
四、每人終身給付1組。
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審查核准。
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定期登入系統追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

B206-8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
107/10/01
一、適應症:
1.病患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
2.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
3.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 >5μg/min/kg )大於14天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大於7天。
(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 < 10ml/kg/min者。
(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
(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
(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
(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μg /kg/min 7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
(6)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
二、禁忌症:
1.U超過U65歲以上。
2.有明顯感染者。
3.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
4.肺結核經證實者。
5.惡性腫瘤患者。
6.心智不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
7.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
8.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
9.肝硬化或GPT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異常者。
10.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 >3.0mg/dl或Ccr<20ml/min)。
11.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50% of predicted或FEVI/FVC<40% of predicted)。
12.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患者。
13.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14.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15.藥癮患者。
16.INTERMACS 1及INTERMACS 2 之患者。
17.再次開心手術。
三、支付規範:
1.醫院條件:
(1)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
2.醫師條件:
(1)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
(2)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
3.醫院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
四、每人終身給付1組。
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審查核准。
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定期登入系統追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