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4.5.Dexmedetomidine(如Precedex):(96/8/1、108/3/1) 1.限用於短期可拔管需鎮靜之18歲以上加護病房病人使用,連續使用不得超過24小時,再次使用需間隔6小時以上,每次住院最多使用3次。 2.申報費用時檢附病歷紀錄(資料)。
1.4.5.Dexmedetomidine(如Precedex Inj.):(96/8/1) 限用於短期可拔管之18歲以上外科病患,術後24小時內需鎮靜與止痛病患使用,且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備註:畫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