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含ibrutinib成分藥品之藥品給付規定(自108年9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61.Ibrutinib (如Imbruvica):
(106/11/1、108/9/1)
1.用於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化學或標靶治療方式無效或復發的被套細胞淋巴瘤病人。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次申請之療程以4個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如影像學檢查報告。
(2)若疾病進展或無法耐受藥物副作用,則必須停止使用。
(3)每位病人限給付13個月。
(4)每日至多處方4粒。(108/9/1)
2.單獨使用於具有17p 缺失的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CLL)患者。(108/9/1)
(1)限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包括alkylating agent與anti-CD20 (如R-CVP、R-CHOP、rituximab加bendamustine等)的治療2個療程以上仍惡化或復發者。
(2)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1. 進行性的血液相惡化至Hb < 10.0 gm/dL或PLT < 100 K/u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2. 脾臟腫大超過左肋骨下緣6 cm。
  3. 淋巴結腫大,最長徑超過10 cm。
  4. 周邊血液淋巴球在2個月內增加 50%以上,或倍增時間(doubling time)小於6個月。
  5. 出現自體免疫併發症,且經類固醇治療無效。
  6. 出現具症狀的淋巴結外病灶。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若未達iwCLL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LL)最新定義之partial remission或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4)Ibrutinib與venetoclax二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24個月為上限。

(5)每日至多處方3粒。

9.61.Ibrutinib (如Imbruvica):
(106/11/1)
1.用於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化學或標靶治療方式無效或復發的被套細胞淋巴瘤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個月為限,之後每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如影像學檢查報告。
3.若疾病進展或無法耐受藥物副作用,則必須停止使用。

4.每位病人限給付13個月。

備註:畫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