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治療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之藥品給付規定(自108年10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8.2.4.7.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vedolizumab (如Entyvio) (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8.2.4.7.1.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 (105/10/1、106/5/1、106/10/1、108/10/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vedolizu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三劑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
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 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
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以16週 (使用2劑)或24週 (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 (使用3劑)為限。(106/5/1、106/10/1、108/10/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
5.〜7.(略)
8.2.4.7.2.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105/10/1、106/5/1、108/10/1):兒童治療部分
1.限具消化系專科證書之內科、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108/10/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3劑後,達到臨床反應(PCDAI降低>=15)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P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為限。(106/5/1、108/10/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 (療效持續至54週)。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6/5/1、108/10/1
5.~7.(略)

8.2.4.7.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vedolizumab (如Entyvio) (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 :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8.2.4.7.1.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 (105/10/1、106/5/1、106/10/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vedolizu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三劑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
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 adalimumab需每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
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16週 (使用2劑)或24週 (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 (使用3劑)為限。(106/5/1、106/10/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
5.〜7.(略)
8.2.4.7.2.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105/10/1、106/5/1):兒童治療部分
1.限具有小兒專科或消化系專科證書之醫師處方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3劑後,達到臨床反應(PCDAI降低>=15)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P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為限。(106/5/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 (療效持續至54週)。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6/5/1)
5.~7.(略)


備註:畫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