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一二】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一、健保署初、複核意見以「C36,與82008B不可併同申報項目,82008B為根除甲狀腺切除及頸部淋巴結根除術,申報此項即可。‚多餘申報(中央淋巴沒有分左、右側,所以算單側淋巴摘除)。」為由,不予給付。
二、 查所附資料,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Thyroid cancer」(○○○案)、「Thyroid papillary cancer」(○○○案)、「Thyroid cancer」(○○○案)、「Left goiter」(○○○案),依手術紀錄記載,渠等個案皆施行Radicaltotal thyroidectomy及lymph node dissection,健保署原給付「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除術)〈82008B〉」項目,即已包含系爭「頸部淋巴腺刮除術-單側<82005B>」項目,不足以支持再另外申報系爭「頸部淋巴腺刮除術-單側<82005B>」項目之適當性,同意健保署意見。

三、 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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