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含nintedanib成分藥品(如Ofev)之藥品給付規定,
並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6.2.7.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108/12/1

  1. 需檢附肺部HRCT(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檢查。
  2. 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IPF)後,病人的用力肺活量(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在50~80%之間。
  3. Nintedanib(如Ofev)用於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且FVC>80%之病患,需具明顯症狀(病歷須清楚記載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臨床症狀)。(108/12/1
  4. 停止治療條件:
    1. FVC在50-80%間之病人,肺功能出現惡化(經確認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降低10%或以上情況發生時),得以續用或得申請使用不同機轉藥物治療並觀察12週,如再測之FVC未改善應停止使用。
    2. FVC>80%病人,肺功能出現惡化(經確認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降低10%或以上情況發生時),得以續用並觀察12週,如再測之FVC未改善應停止使用。(106/7/1、108/12/1
  5.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6. Nintedanib與 pirfenidone不得同時併用。(106/7/1)

6.2.7.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

  1. 需檢附肺部HRCT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檢查。
  2. 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 IPF)後,病人的用力肺活量(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在50~80%之間。
  3. 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nintedanib或pirfenidone的期間內,若病人肺功能出現惡化(經確認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降低10%或以上情況發生時),應停止使用。(106/7/1)
  4.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5. Nintedanib與 pirfenidone不得同時併用。(106/7/1)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