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抗癌瘤藥物 Lenvatinib (如Lenvima)
及Sorafenib(如Nexavar)部分規定(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63.Lenvatinib (如Lenvima) (107/7/1、109/1/1)
1.用於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進行性(progressive)分化型甲狀腺癌(RAI-R DTC):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2.晚期肝細胞癌部分:(109/1/1)
  (1)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Ⅱ.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 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記錄。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之後每2個月評估一次。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 Lenvatinib與sorafenib僅得擇一使用,不得互換;且lenvatinib治療失敗後,不得申請使用Stivarga或Opdivo。(109/1/1)

9.34.Sorafenib(如Nexavar):(98/10/1、100/6/1、101/8/1、104/6/1、105/11/1、106/1/1、107/7/1、108/6/1、109/1/1)
1.(略)。
2.晚期肝細胞癌部分:(101/8/1、105/11/1、108/6/1、109/1/1)
(1)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Ⅱ.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記錄。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之後每2個月評估一次。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每日至多處方4粒。
(4)Sorafenib與Lenvatinib僅得擇一使用,不得互換。(109/1/1)

3.(略)。

9.63.Lenvatinib (如 Lenvima) (107/7/1)
     用於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進行性(progressive)分化型甲狀腺癌(RAI-R DTC):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2. Lenvatinib與sorafenib不得合併使用

 

 

 

 

 

 

 

 

 

 

9.34.Sorafenib(如Nexavar):(98/10/1、100/6/1、101/8/1、104/6/1、105/11/1、106/1/1、107/7/1、108/6/1)
1.(略)。
2. 晚期肝細胞癌部分:(101/8/1、105/11/1、108/6/1)
(1)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Ⅱ.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記錄。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之後每2個月評估一次。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每日至多處方4粒。

3.(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