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二0】
衛部爭字第1083405632號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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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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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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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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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 |
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衛福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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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理由 |
一、 相關規定
二、 查卷附資料,渠等個案,分述如下: (三) ○○○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324A」,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雙向情緒障礙症,目前混和發作,非特定」等,依病情記載,同時已投予同性質藥物(藥品名稱TONIPIN),不足以支持同時併用系爭「Musgud Tablets 5mg〈AC48363100〉」藥物之必要性。 三、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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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