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二0】

衛部爭字第1083405632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卷證

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衛福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一、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五節診療項目「支持性心理治療(45010C)」

編號

診療項目

基層院所

地區醫院

區域醫院

醫學中心

支付點數

45010C

支持性心理治療
Supportive individual
psychotherapy
註:利用支持性心理治療技巧,以減輕
症狀影響病人的程度,協助精神疾病病人了解疾病及相關治療,應於精神科醫師指導下由精神治療團隊之各專業成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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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卷附資料,渠等個案,分述如下:
(一) ™™™™™™○○○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102A」,申請理由略稱:「長期焦慮及失眠的個案,提供支持性心理治療」,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慮病」、「非特定的失眠」,依病情記載:「治療標題:睡眠衛教、相關內容:瞭解作息、腹式呼吸、提供健康睡眠衛教」,惟支持性心理治療記載內容過於簡略,不足以支持系爭「支持性心理治療〈45010C〉」之必要性。

(二) ™™™○○○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324A、0102A」,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有慢性疼痛,給予價廉之Ibuprofen」,惟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非特定的情感思覺失調症」、「強迫症」等,系爭IBUPROFEN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為「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緩解肌肉骨骼發炎引起之疼痛」,為針對關節炎、肌肉骨骼發炎等現象治療,依病情記載:「HEADACHE」,宜先評估病人頭痛原因,不足以支持開立系爭「IBUPROFENTABLETS 400MG〈AC39893100〉」藥物之必要性。

(三) ™™™○○○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324A」,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雙向情緒障礙症,目前混和發作,非特定」等,依病情記載,同時已投予同性質藥物(藥品名稱TONIPIN),不足以支持同時併用系爭「Musgud Tablets 5mg〈AC48363100〉」藥物之必要性。

三、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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