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含eltrombopag成分藥品(如Revolade)之給付規定,
並自109年2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4.3.2.1.Eltrombopag(如Revolade) (108/6/1、109/2/1)
1.限用於6歲(含)以上之慢性自發性(免疫性)血小板缺乏症(ITP)且對於其他治療(例如:類固醇、免疫球蛋白等)失敗患者,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使用:(105/8/1、106/4/1、108/6/1、109/2/1)
(1)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09/2/1)
Ⅰ.需接受計畫性手術或侵入性檢查並具出血危險者,且血小板<80,000/μL。
Ⅱ.具有下列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之其一條件:
i.經麻醉科醫師評估無法耐受全身性麻醉。
ii.難以控制之凝血機能障礙。
iii.心、肺等主要臟器功能不全。
iv.有其他重大共病,經臨床醫師判斷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
v.兒童
Ⅲ.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須經事前審查同意使用,限用12週。
(2)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09/2/1)
.長期血小板<20,000/μL(三個月內至少兩次),且有紫斑及出血紀錄者。
.須排除下列共病:C型肝炎、肝硬化、脾腫大 (Hypersplenism)、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DS)、再生不良性貧血、HIV或化學治療相關之血小板低下。
Ⅲ.須經事前審查同意使用,首次申請限用三個月,如申請續用,之後每六個月須再次申請,血小板>50,000/uL者方得續用。
(3)若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09/2/1)
Ⅰ.治療前血小板<20,000/μL,或有明顯出血症狀者。
Ⅱ.治療12週後,若血小板無明顯上升或出血未改善,則不得再繼續使用。
(4)每天劑量以50mg為上限。(109/2/1)

(5)治療期間,不得同時併用免疫球蛋白,且eltrombopag與romiplostim不得併用。

4.3.2.1.Eltrombopag(如Revolade) (108/6/1)
1.限用於6歲(含)以上之慢性自發性(免疫性)血小板缺乏紫斑症(ITP)且對於其他治療(例如:類固醇、免疫球蛋白等)失敗患者,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使用:(105/8/1、106/4/1、108/6/1)
(1)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
Ⅰ.需接受計畫性手術或侵入性檢查並具出血危險者,且血小板<80,000/μL。
Ⅱ.具有下列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之其一條件:
i.經麻醉科醫師評估無法耐受全身性麻醉。
ii.難以控制之凝血機能障礙。
iii.心、肺等主要臟器功能不全。
iv.有其他重大共病,經臨床醫師判斷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

Ⅲ.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須經事前審查同意使用,限用12週。

(2)若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
Ⅰ.治療前血小板< 20,000/μL,或有明顯出血症狀者。
Ⅱ.治療12週後,若血小板無明顯上升或出血未改善,則不得再繼續使用。

(3)治療期間,不得同時併用免疫球蛋白,且eltrombopag與romiplostim不得併用。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