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抗癌瘤藥物9.46.Tegafur/gimeracil/oteracil複方製劑(如TS-1)」
部分規定,並自109年2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46.Tegafur/gimeracil/oteracil複方製劑(如TS-1)(103/6/1、105/12/1、109/2/1):
1.治療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病人。
2.胃癌(105/12/1)
(1)胃癌術後輔助性化療,用於罹患TNMStageⅡ(排除T1)、ⅢA或ⅢB胃癌且接受過胃癌根除性手術的成年患者,限用1年。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非小細胞肺癌(109/2/1)
(1)曾使用含鉑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

(2)不得與標靶治療、其他化療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併用。

9.46.Tegafur/gimeracil/oteracil複方製劑(如TS-1)(103/6/1、105/12/1):
1.治療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病人。
2.胃癌(105/12/1)
(1)胃癌術後輔助性化療,用於罹患TNMStageⅡ(排除T1)、ⅢA或ⅢB胃癌且接受過胃癌根除性手術的成年患者,限用1年。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