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二二】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卷證

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衛福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如附表。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

.

附表

衛部爭字第 1083405774 號
       

審定
結果

理 由
序號

流水號
姓名
科別
費用年月
案件分類

項 目 名 稱

(醫令代碼)



撤銷

 
1

○○○
○○○
神經科
107/01/04   

EZETROL TABLETS
10MG
BC24058100

14   14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2.6.2. Ezetimibe (如Ezetrol Tablets):「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性麥脂醇血症(植物脂醇血症)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2.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經使用Statins類藥品單一治療3個月未達治療目標者,得合併使用本案藥品與Statins類藥品。」。

二、查所附資料,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已達治療目標,應考慮降低藥物劑量」、「Ezetrol非控制血脂第一線藥物,沒有證明不能使用statin的理由」,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Mixed hyperlipidemia」等,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原用Rosuvastatin,但107年1月17日Cr.已達3.2,eGFR=15,且有heart failue,故改用ezetrol」,惟腎功能不佳並非statin藥物仿單所列之禁忌症,且病歷無「使用Statins類藥品單一治療3個月未達治療目標」之相關記載,同意健保署意見,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2

○○○
○○○
心臟血管內科
107/03/04

EZETROL TABLETS 10MG
BC24058100
28   28

查所附資料,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超過健保給付範圍,非超高風險疾患」、「非高風險病人單純statin可以符合達標,不須外加Ezetrol」,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Mixed hyperlipidemia」等,依病情記載,同意健保署意見,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