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含ixekizumab成分藥品(如Taltz)之藥品給付規定,
並自109年3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8.2.4.4.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 (Taltz) (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109/3/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4):(略)。
(5)Ustekinumab及ixekizumab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如etanercept、adalimumab或golimumab等)或secukinumab治療,但未達療效,或無法耐受的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申請初次治療者,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治療前後PsARC評估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並宜記錄患者HBsAg及Anti-HCV資料(若HBsAg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05/10/1、107/1/1、109/3/1 )
4.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107/1/1)
5.Ixekizumab 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160mg,之後每4週80mg。(109/3/1)
6.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105/10/1)
(1)療效定義:治療12週(ustekinumab初次治療則為24週)後,評估乾癬關節炎反應標準(PsARC, Psoriatic Arthritis Response Criteria),其標準為下列四項中至少有二項較原基礎值改善,且其中一項需為疼痛關節或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且下述各種指標不得有任一項惡化,方得繼續使用。
i.疼痛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iv.病患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2)初次申請ustekinumab以3劑(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45mg)為限,且於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45mg q12w為限。(105/10/1)
(3)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
7.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略) 。

8.需停止治療的情形:(略)。

8.2.4.4.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  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4):(略) 。
(5) Ustekinumab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如etanercept、adalimumab或golimumab等)或secukinumab治療,但未達療效,或無法耐受的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申請初次治療者,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治療前後PsARC評估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並宜記錄患者HBsAg及Anti-HCV資料(若HBsAg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05/10/1、107/1/1)
4.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107/1/1)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105/10/1)
(1)療效定義:治療12週(ustekinumab初次治療則為24週)後,評估乾癬關節炎反應標準(PsARC, Psoriatic Arthritis Response Criteria),其標準為下列四項中至少有二項較原基礎值改善,且其中一項需為疼痛關節或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且下述各種指標不得有任一項惡化,方得繼續使用。
i.疼痛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iv.病患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2)初次申請ustekinumab以3劑(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45mg)為限,且於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45mg q12w為限。(105/10/1)
(3)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略)。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