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三三】    衛部爭字第1093402156號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查卷附資料,系爭「CALCIUM GLUCONATED TABLETS(AC029631G0)」、「U-CA SOFT CAPSULE 0.25MCG (CALCITRIOL)(AC40864100)」項目,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102A」、「病人25歲未見需此藥物」,依病歷紀錄,病人民國83年生,女性,診斷為「膝部原發性骨關節炎,雙側性」,無系爭藥品許可證登載適應症「鈣、磷質缺乏引起之軟骨症、皮膚病、妊婦、哺乳期鈣質之補給」及「佝僂症、軟骨病、促進鈣磷吸收、變他命D缺乏症、過敏性疾患」之相關病情記載,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