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五0】衛部爭字第1103400395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1.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 六藥品給付規定 3.3.1 肝庇護劑:
    「1.肝硬化、肝炎患者,限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醫師依肝 功能和影像檢查或病理切片檢查確實診斷後,視病情需要處 方之。(1)HBV(+)及 HCV(+)之病患且 GOT、GPT 值大於(或等 於)正常值上限 1 倍以上(2)任何原因所引起之肝硬化且 GOT、GPT 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1 倍以上(3)HBV (-) 及 HCV(-)之病患,GOT、GPT 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上」。

  2. 查卷附資料,渠等 2 案,分述如下:
    (一) ○○○案,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慢性肝炎」、「高血脂 症」等,茲就系爭項目,分述如下:
    1.系爭「SILYMARIN CAPSULES〈AC523451G0〉」項目部分,健 保署初、複核意見為「0101A,未附半年內肝功能異常報告 及原始 B 肝確認報告」、「仍未附半年內肝功能異常報告」, 系爭就醫日 109 年 7 月 6 日病情雖記載:「HBV(+)」,惟依 109 年 3 月 6 日「國民健康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單」之 記載,GOT、GPT 檢驗值分別為 17U/L(參考值 8-40)、20U/L(參 考值 5-35),顯示肝功能正常,同意健保署意見,處方系爭 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2.系爭「三酸甘油脂〈09043C〉」、「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09043C〉」項目部分,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0524A,非 糖尿病患者且 108 年 11 月 30 日及 109 年 3 月 6 日 TG 和 HDL 都在正常值」、「data normal 不用太頻繁檢驗」,依病歷紀 錄,病人非心血管疾病或 DM 患者,亦未具多項危險因子, 同意健保署意見,不足以支持密集追蹤系爭檢驗項目之必要性。

      (二) ○○○案,系爭項目為「SILYMARIN CAPSULES 〈AC523451G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 支付理由代碼「0308A」、「非 chronic hepatitis B or C 之 case,GOT or GPT 需大於正常值 2 倍以上,才宜開立肝臟 庇護劑」,依系爭就醫日 109 年 6 月 19 日病歷紀錄,病人診 斷為「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慢性肝炎」等,依病情 記載及所附檢驗報告,109 年 3 月 28 日之 SGOT、SGPT 檢驗 值分別為 40U/L(參考值 8-40)、69 U/L(參考值 5-35),同意 健保署意見,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3. 綜上,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