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五八】    衛部爭字第1103402190號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1.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 5.1.3.2.dulaglutide (如Trulicity)
    「1.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 metformin 及/或 sulfonylurea 類藥物,且併用下列藥品之一持續 6 個月 之後,HbA1c 仍高於 8.5%以上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1. (1)SGLT-2 抑制劑
    2. (2)DPP-4 抑制劑
    3. (3)SGLT-2 抑制劑合併 DPP-4 抑制劑複方藥品
    4. (4)Insulin」
  2. 查卷附資料,系爭項目為「TRULICITY INJECTION 1.5MG/0.5ML 〈KC00978206〉」,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 支付理由代碼「0308A」、「要先合乎第一項必須使用半年以 上」,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 的腎臟病變」等,申請理由雖略稱:「109 年 5 月 HbA1c=7.7%、109年8月 HbA1c=7.4%,故以 dulaglutide 改善血糖控制」,依系爭就醫日109年10月15日病情記載:「shift Januvia to Trulicity due to poor glycemic control」,惟109年5月25日、8月14日 HbA1c 檢驗值分別為 7.7%(參考值< 5.7%)、 7.4%(參考值< 5.7%),皆未高於 8.5%以上,同意健保署意見, 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3. 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