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五九】    衛部爭字第1103402572號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1. 查卷附資料,渠等個案,分述如下:

 (一)○○○案
1.相關規定
(1)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 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以下簡稱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 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 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理之 含量或規格藥品。」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NEURONTIN CAPSULES 300MG(BC22821100)」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治療 成人及三歲以上兒童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療法。帶狀庖 疹後神經痛。」
2.系爭項目為「NEURONTIN CAPSULES 300MG(BC22821100)」, 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略為「主訴與診斷無使用 gabapentin 的適應症」、「非頭痛適應症,病人所服用諸多藥品都對頭 痛有效」,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Other headache syndrome」等,依系爭就醫日 109 年 7 月 3 日病歷無前揭 系爭藥品許可證登載適應症之相關病情記載,同意健保署 意見,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二)○○○案
1.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下列項目 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 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系爭項目為「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人次以下部分(3-1)未開處方 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30 人次)(00110C)」,健保署 初、複核意見略為「健保法 51 條,不給付預防接種,自費 疫苗請勿申報診察費」、「依該次主訴,是單純自費疫苗接種」,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Encounter for immunization」等,申請理由雖略稱:「患者係就診諮詢,主訴最近常失眠及胃腸障礙已有一段時間,予心理支持及 改善方法」,惟系爭就醫日 109 年 7 月 16 日病情記載:「For 2nd dose of HPV vaccine、no discomfort was told after previous HPV vaccine」,係單純自費疫苗接種,同意健保 署意見,健保署依前揭規定不予給付系爭項目,核屬有據。
(三)其餘個案,或病歷紀錄簡略、或依病情記載,不足以支持 系爭藥品、處置、檢驗(查)、診察費之必要性;或生理心 理功能檢查、深度心理治療紀錄簡略,不足以支持申報系 爭心理治療相關項目之必要性;或處方系爭用藥,不符行 為時藥品給付規定之 1.2.2.2、2.6.2、2.6.1;或使用系 爭特材,不符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第 84 條附件七特殊材料給付規定之分類碼 D108-6;或 健保署原給付復健治療項目及數量,已足敷治療所需;或 同意健保署意見。

  二、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