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血液治療藥物4.3.5.Ropeginterferon alfa-2b(如Besremi)
部分給付規定,並自111年9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4.3.5.Ropeginterferon alfa-2b(如Besremi):(111/9/1)
1.限用於高風險族群(60歲以上、或60歲以下合併有血栓病史)之不具症狀性脾腫大之成人真性紅血球增多症病人,經骨髓檢查或JAK2基因檢測確診,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方可使用
(1)使用放血療法達至少每3個月一次(每年至少4次)以上,且曾經接受細胞減量治療至最大容許劑量仍無法達到Hct45%或CTCAE2.0 Grade 3以上的嚴重副作用者
(2)且具下列所有條件:
Ⅰ.血容比>45%
  Ⅱ.血小板數>1,000 X 109/L
  Ⅲ.白血球數>10 X 109/L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治療滿12個月後,未達完全血液學反應者不可續用
4.第一次續用之後改為每6個月評估一次。持續治療1年後,原則上改為維持治療(1個月施打一次)。

5.本品不得併用ruxolitinib成分藥品。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