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全民健保特殊材料「可吸收性栓塞微粒球」給付規定,
分類碼:I203-22,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說明

可吸收性栓塞微粒球
(自112.1.1起生效)
一、 適應症:符合診療項目33144B「血管阻塞術-Lipiodol」之肝癌病人
(一) ICD-10-CM:C22.0肝細胞癌、C22.3肝血管肉瘤、C22.7其他特定肝上皮細胞癌、C22.8原發性肝惡性腫瘤,未明示型、C22.9未明示為原發性或續發性之肝惡性腫瘤接受TACE治療使用。
(二) 下列腫瘤(C25.4胰內分泌惡性腫瘤、C7A.1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瘤C7A.8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C7B.02肝之續發性惡性類癌)發生肝臟轉移需接受TACE治療使用時。
二、每次限用一瓶。

可吸收性栓塞微粒球
(自111.9.1起生效)
一、 適應症:符合診療項目33144B「血管阻塞術-Lipiodol」之肝癌病人(ICD-10-CM:C22.0肝細胞癌、C22.3肝血管肉瘤、C22.7其他特定肝上皮細胞癌、C22.8原發性肝惡性腫瘤,未明示型、C22.9未明示為原發性或續發性之肝惡性腫瘤)接受TACE治療使用。

二、每次限用一瓶。

修正第一點適應症等文字說明。

 

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