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全民健保特殊材料「冠狀動脈包覆支架CORONARY STENT GRAFT」給付規定,分類碼:A213-3,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說明

冠狀動脈包覆支架使用規範及給付規定:(112.1.1起生效)
一、使用規範:
(一)設有心臟血管內科及外科兩專科之特約醫院。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認定之專科醫師實施。
二、給付規定:限冠狀動脈血管破裂緊急時使用。
三、申請方式:採事後逐案審查。

四、檢附資料:冠狀動脈包覆支架置入術過程完整之工作紀錄單(由健保署統一規定)及心導管相關照片資料。

 

 

冠狀動脈包覆支架使用規範及適應症範圍:(91/09/01)
一、 使用規範:
(一)設有心臟血管內科及外科兩專科之特約醫院。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認可之心臟專科醫師實施。
二、適應症範圍:限冠狀動脈血管破裂緊急時使用。
三、申請方式:採事後逐案審查。
四、檢附資料:冠狀動脈包覆支架置入術過程完整之工作紀錄單(由健保署統一規定)及心導管相關照片資料。

修正給付規定文字說明及一、(二)涉醫事人員資格內容。

 

 

 

 

 

 

 

 

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