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全民健保特殊材料「頸動脈支架CAROTID STENT」給付規定,
分類碼:A220-1,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說明

頸動脈支架之使用規範及實施醫師資格(自112.1.1起生效)
一、使用規範如下:
(一)無症狀的頸動脈狹窄大於80%以上。
(二)有症狀的頸動脈狹窄大於60%以上。
(三)放射線治療後之頭頸部動脈狹窄(含頸動脈、椎動脈及鎖骨下動脈)。
(四)頸動脈或椎動脈剝離所引起之狹窄或剝離性動脈瘤。
(五)因嚴重心肺疾病,不適合外科頸動脈內膜剝離術或全身麻醉者。
二、實施醫師之資格,必須具有下列醫師資格之一:
()放射線專科或神經專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台灣血管外科學會各自認定之專科醫師。
三、以上醫師須具有頭頸部血管攝影三十例以上操作經驗,三例頭頸動脈支架之操作經驗,並取得由專業醫學會舉辦之置放頸動脈支架之技術訓練研討會訓練證書者。

 

頸動脈支架之使用規範及實施醫師資格(990801修訂)
一、使用規範如下:
(一)無症狀的頸動脈狹窄大於80%以上。
(二)有症狀的頸動脈狹窄大於60%以上。
(三)放射線治療後之頭頸部動脈狹窄(含頸動脈、椎動脈及鎖骨下動脈)。
(四)頸動脈或椎動脈剝離所引起之狹窄或剝離性動脈瘤。
(五)因嚴重心肺疾病,不適合外科頸動脈內膜剝離術或全身麻醉者。

二、實施醫師之資格,必須具頭頸部血管攝影三十例以上操作經驗,另有三例頭頸動脈支架之操作經驗,並取得由專業醫學會舉辦之置放頸動脈支架之技術訓練研討會訓練證書者。

修正給付規定涉醫事人員資格內容。

 

 

 

 

 

 

 

 

 

 

 

 

 

 

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