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九一】 衛部爭字第1113403618 號(權益案件)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一、開立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之院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
二、申請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之診斷病名:「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診斷代碼:C3492)」。
三、核定內容
本件經審查醫師審查,認為「no evidence of active treatment currently」,不符全民健保重大傷病項目,不同意發給重大傷病證

理由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之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1項。
二、健保署提具意見
(一)申請人因肺癌(ICD-9-CM:162)於95年8月21日辦理重大傷病新申請,核定5年,100年8月20日屆滿;並於100年7月28日申請肺惡性腫瘤(ICD-9-CM:1629)換發,核定5年,105年8月20日屆滿,再於106年6月8日申請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ICD-9-CM:C3492)換發,核定5年,111年6月7日屆滿。
(二)本件經再送專業審查,認為依據申請人最近一次電腦斷層CT報告(執行時間:111年7月29日)記載,RMLlesion post-op partial atelectasis or inflammation; less likely recurrence,無明顯變化,雖然正子(PET)及腫瘤指數(CEA)無法排除肺癌復發,但因申請人目前未接受更進一步檢查(如切片手術)或進一步治療(免疫療法或其他標靶治療),故維持不同意給予重大傷病證明。
三、本件經綜整本部委請醫療專家審查意見、卷附「惡性腫瘤患者重大傷病證明換發評估表」、「診斷證明書」、「電腦斷層檢查-3」、「正子造影-全身(Whole Body)」、「核醫RIA檢驗(癌胚胎抗原(CEA)」、「基因定序中心(TSO500微量腫瘤基因檢測)」等相關資料及健保署意見書顯示:
(一)申請人於95年8月14日經診斷為肺癌並接受左上肺葉切除,並申准核發效期5年之重大傷病證明,嗣申准核發效期至105年8月20日屆滿後,於106年6月8日申准核發「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診斷代碼C34921),效期至111年6月7日屆滿後,於111年9月23日檢附「診斷證明書」、「惡性腫瘤患者重大傷病證明換發評估表」及病歷資料申請換發重大傷病證明,該等資料於臨床上固懷疑為肺癌復發,但並無細胞學或病理切片報告可佐證申請人於111年9月23日申請換發重大傷病證明當時有肺癌復發,尚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1項所列癌症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條件。
(二)綜合判斷:同意健保署意見,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四、綜上,健保署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並無不合,原核定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
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