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112年3月1日修訂「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建議修訂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4.2.Rivaroxaban(如Xarelto)(101/1/1、102/2/1、103/5/1、104/12/1、105/5/1、110/7/1、111/2/1112/3/1
限用於
1.靜脈血栓高危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置換術時,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栓塞症(VTE),限用10mg錠劑,每日一粒,人工髖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5週;人工膝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2週:
(112/3/1)
(1)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之病患;
(2)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112/3/1)
2.18歲以上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2/2/1、103/5/1、105/5/1、111/2/1112/3/1)
(1)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2)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3)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4)75歲以上。(111/2/1)
(5)50歲以上未滿75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111/2/1112/3/1)
(6)每日1次,每次限1
(7)排除標準:
I.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II.14天內發生中風。
III.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IV.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V.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mL/min。
VI.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3.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及預防再發性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3/5/1、104/12/1):(略)
4.Rivaroxaban 2.5mg與aspirin併用,可用於發生缺血事件高危險族群之冠狀動脈(CAD)或症狀性周邊動脈疾病(PAD)病人,以預防動脈粥狀硬化血栓形成事件(Atherothrombotic events):(110/7/1) (略)

2.1.4.2.Rivaroxaban(如Xarelto)(101/1/1、102/2/1、103/5/1、104/12/1、105/5/1、110/7/1、111/2/1)
限用於
1.靜脈血栓高危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置換術時,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栓塞症(VTE),限用10mg錠劑,每日一粒,人工髖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5週;人工膝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2週:

(1)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之病患;
(2)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或血中D-dimer 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
2.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2/2/1、103/5/1、105/5/1、111/2/1)
(1)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2)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3)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4)75歲以上。(111/2/1)
(5)65歲以上未滿75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111/2/1)
(6)每日1次,每次限1
(7)排除標準:
I.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II.14天內發生中風。
III.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IV.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V.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mL/min。
VI.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3.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及預防再發性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3/5/1、104/12/1):(略)
4.Rivaroxaban 2.5mg與aspirin併用,可用於發生缺血事件高危險族群之冠狀動脈(CAD)或症狀性周邊動脈疾病(PAD)病人,以預防動脈粥狀硬化血栓形成事件(Atherothrombotic events):(110/7/1) (略)


 

2.8.2.8.Treprostinil (如Remodulin inj.、Tyvaso):(109/1/1112/3/1)
1.吸入劑:限用於治療WHO Group I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合併NYH A class Ⅲ 症狀。
2.注射劑:限用於特發性或遺傳性動脈高壓(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IV)(112/3/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8.2.8.Treprostinil (如Remodulin inj.、Tyvaso):(109/1/1)
1.吸入劑:限用於治療WHO Group I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合併NYH A class Ⅲ 症狀。
2.注射劑:限用於原發性肺高血壓之治療。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註:畫底線部分為修訂之給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