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九三】 衛部爭字第1113403677 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
理由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 2.11.1.Febuxostat:「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

二、查所附資料,渠等個案,系爭項目皆為「FORLITON F.C. TABLETS 80MG〈AC59209100〉」,分述如下:

(一)○○○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皆為「0308A,DISCREPANT USING THIS DRUG RULE」,依系爭就醫日111年3月4日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Meniere's disease, u(nspecified ear)」等,病歷未見慢性痛風之相關診斷,同意健保署意 見,使用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二)○○○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皆為「0308A,discrepant to use feburic rule」,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本態性高血壓」等,109年5月11日至111年3月4日病歷未見慢性痛風之相關診斷,依系爭就醫日111年3月16日病情記載,同意健保署意見,使用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三、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