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條規定:凡經考試院醫師檢覈或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並在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含)以上之內科臨床訓練(在同一訓練醫院須接受連續九個月(含)以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得參加內科專科醫師甄審。
本會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8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80261894號函,修正內科專科醫師之訓練年資計算原則,訓練年資計算至口試日期為止,其尾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自98年起實施。
101年6月1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526號公告修正「內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規定」,101年7月1日起接受內科專科醫師訓練者,其訓練時間為2.5年。
※依上述規定,101.07.01起接受內科住院醫師訓練之有效訓練資歷,計算甄審口試日期。(訓練年資計算至口試日期為止,其尾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範例一
訓練日期起
(一) |
訓練日期迄
(二) |
訓練資歷
(二) – (一) |
訓練醫院 |
說明 |
101.08.01 |
102.05.05 |
9個月又5天 |
A醫院 |
連續九個月以上,予以認定。 |
102.08.01 |
103.04.25 |
8個月又25天 |
B醫院 |
不滿九個月,不予認定。 |
103.05.01 |
104.12.31 |
20個月 |
C醫院 |
訓練年資計算至口試日期為止,其尾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假設104年內專口試於104.12.31舉行。
訓練資歷合計29個月又5天,資歷審查合格。 |
範例二
訓練日期起
(一) |
訓練日期迄
(二) |
訓練資歷
(二) – (一) |
訓練醫院 |
說明 |
102.08.01 |
103.09.30 |
14個月 |
A醫院 |
訓練資歷連續九個月以上,予以認定。 |
104.01.01 |
104.10.05 |
9個月又5天 |
B醫院 |
訓練資歷連續九個月以上,予以認定。
訓練資歷雖然中斷, A醫院及B醫院可以併入計算。 |
104.11.01 |
105.05.31 |
7個月 |
C醫院 |
考生在甄審考試前最後之訓練資歷得不受「在同一訓練醫院須接受連續九個月(含)以上訓練」之限制,可一併計入。
假設105年內專口試於105.05.31舉行。
訓練資歷合計30個月又5天,資歷審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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